小区业主微信群讨论这件事,竟被开发商起诉!这回法院判决亮了
因为小区的车位租售事宜,广州某小区的业主和开发商产生了隔阂,其中三名业主在业主微信群质疑开发商,认为对方制定的车位租售方案不合理。
不料,开发商竟然一纸诉状
将三名业主告上了公堂 ,
诉称三名业主虚构事实,
侵犯了其名誉权,
直接影响了小区业主购买车位的意愿,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获悉,
本案经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有了判决结果。
业主质疑车位租售方案被告上公堂
广州中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是彩某居小区的开发商。2018年8月2日,中某公司在彩某居小区物业管理中心门口公告栏处张贴《车位租售方案》,向小区业主公示了拟租售车位的位置、数量、面积、配比、价格等信息。
刘某、李某、王某是彩某居的业主。三人先后在名为“彩某居团结群”的微信群内对《车位租售方案》提出异议 ,指出存在车位产权不明晰、配比不合理、价格过高等问题。中某公司认为刘某、李某、王某的上述指责属于虚构事实,直接影响了小区业主购买车位的意愿,亦侵犯了中某公司的商誉,遂起诉要求三名业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中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中某公司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定:业主在微信群言论未构成侵权
经办法官袁玥指出,法人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网络用户是否构成利用信息网络侵害法人名誉权,应当从网络用户是否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是否造成法人名誉被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网络用户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四个方面予以认定。
本案中,中某公司主张三名业主在案涉“彩某居团结群”发表案涉言论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理由如下:“彩某居团结群”由彩某居小区业主自发组建而成,该群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小区业主之间就物业服务相关信息的即时共享与交流。
三名被告作为彩某居小区业主,系案涉《车位租售方案》的公示对象,《车位租售方案》的具体内容关乎包括三名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利益。
因此,三名业主在案涉微信群内对《车位租售方案》相关内容提出异议、进行评价,并与群内其他小区业主展开讨论,主观上是出于维护业主自身权益的目的,不存在恶意。况且,案涉《车位租售方案》亦允许小区业主在公示期间向中某公司或住建局反映异议内容。
从三名被告发表的言论内容来看,均系针对案涉《车位租售方案》有关车位数量、租售比例、租金价格等具体内容提出,未有明显的侮辱、贬损性用语,言论内容亦不涉及对中某公司经济实力、经营状况等经济能力的贬损、误导。
此外,未有证据显示三名被告将案涉言论发表于其他公共场合。因此,三名被告基于中某公司拟对小区车位进行租售的事实,出于维护业主权益的目的,在业主微信群内开展评价的行为本身,难以认定具有违法性。
此外,中某公司主张其名誉权受损的依据是两名业主认购案涉车位后又申请退筹的事实。但中某公司在线庭审时确认已出售案涉车位260个,尚余183个未售。未有证据显示案涉车位因三名被告的行为导致无法正常出售,故中某公司前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中某公司作为彩某居项目的开发商以及小区车位租售活动的实施者,应当采取必要且适当的方式及时解答、澄清小区业主就《车位租售方案》具体内容提出的异议,消除小区业主对《车位租售方案》有关内容的疑虑,并对小区业主的评价予以必要容忍。
法官说法:业主微信群内的言论自由应依法充分保护
袁玥提醒广大业主,出于维权目的,在业主微信群内对开发商实施的特定行为发表批评言论,如该言论未恶意歪曲事实,即使对开发商实施的行为存在误解,亦不构成对开发商的名誉侵权。如业主在评价过程中恶意歪曲事实、制造谣言,并足以使微信群内其他业主对开发商的经济实力、经营状况等经济能力产生错误认识,则该批评不宜认定为善意。
对于开发商而言,其实施的商业行为如关乎业主切身利益,更应充分接纳业主的质疑和批评,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其疑虑。法院不鼓励开发商通过对个别“言辞尖锐”的业主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方式限制业主提出合理质疑、进行批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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