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90后男子在上下学期间猥亵幼童,获刑3年!当庭辩解:“可能对孩子有好感!”
利用小学上学高峰期、学生年龄小、认知能力低、人员密度大等客观条件,被告人杨某某多次趁不满12周岁的幼女不备,故意偷摸女童胸部、臀部。12月30日,海淀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3年。据了解,此案为北京市首例宣判的在上下学期间,猥亵幼童案件。
尾随、摸胸、摸臀…
90后男子在上学路上多次猥亵小学生
1990年出生的杨某某案发前其为某协会市场开发部员工,被害人王某某、林某某、潘某某、连某某,均为海淀某小学高年级学生。
2019年5月31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校门口,趁被害人单独上学之机,尾随其后,快速的用手偷摸被害人胸部、臀部。
2019年6月5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再次来到上述地点,趁被害人单独上学之机,故意用手偷摸林某某胸部。当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杨某某:“因为自己没有孩子,然后可能对孩子是有好感这种感觉,没有别的意思”
2019年9月30日,该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12月30日上午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人民法庭宣判。
对于杨某某的行为,根据判决书记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小学上学高峰期、学生年龄小、认知能力低、人员密度大等客观条件,多次趁不满12周岁的幼女不备,故意偷摸女童胸部、臀部,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从重处罚。
面对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则表示自己并不记得是否有触碰到被害人,并表示自己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确实是有些冲动我觉得,就是其实我解释很多次,就是有一些心理的好奇。可能确实也是因为自己没有孩子,然后可能对孩子是有好感这种感觉,没有别的意思。
—— 被告人 杨某某
判处期徒刑3年
被告人:很后悔,我要好好改造
关于被告人杨某某称不记得自己是否碰到被害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辩解。经查,4名被害人均能描述被杨某某侵犯身体的详细过程,且均对其行为做出抗拒反应。
同时,校门外监控录像亦能客观印证杨某某故意尾随被害人、贴靠被害人身体、偷摸被害人胸部或臀部、转向快速离开等行为,其犯罪行为明显异于正常人的行为模式,可以证实并非无意为之,其主观故意明显,且其行为确实触及到多名被害人的隐私部位,故法院对其上述辩解,不予采信。辩护人认为杨某某不构成猥亵儿童罪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认定标准。但鉴于其行为基本在一两秒内完成,且其均利用身体掩护、遮挡猥亵行为,评价其实施的具体猥亵行为尚属情节轻微,未达到入罪的严重程度。
然而,法院补充,因杨某某同时具有在公共场所、针对特定群体、多次猥亵多名儿童的情节,已达到猥亵儿童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程度,应定罪处罚。
最终,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3年 。
我没有侵害孩子的意思,比如说你看到她想捏下脸蛋,可能我当时就表达不是很恰当,我认为可能稍微有些重,但是我不是说我逃避我的罪行和责任,再一个就是说我希望还是能好好的改造自己。
—— 被告人 杨某某
多次侵犯未成年人
行政处罚变刑事处罚
海淀法院刑事案件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秦硕向记者解释:“本案被告人屡次侵犯多位未成年人,所以我们将其作为一个入罪标准进行了刑事处罚。而这也是北京市首例发生在校门口的猥亵未成年入罪案。”
在秦硕看来,这一案件的入罪判决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一般情况下,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往往只能被抓住一两次行为,所以大多都为行政处罚。而当下法律对未成年性权利的保护日渐加强,要求对侵犯未成年人性权利需从严从重处理。因此,这一案件具有一定警示意义。”
据海淀法院少年法庭统计,近五年来,性侵犯未成年人案件每年均占到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的50%以上。
对此秦硕也提醒:初中以下的未成年人上下学,家长应至少目送孩子进入学校管理区域后再离开;当孩子出现情绪低落、拒绝密切接触、提出奇怪问题等异常反应时,家长应尽快与孩子进行保护性谈话;发现问题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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