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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股民关切问题的公开答复

发布时间:2023-06-15

    一、针对大股东的情况说明

    根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 公告的(2023)藏010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藏0103破1号《公告》,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投资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北京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担任康得投资集团破产清算期间的管理人。康得投资集团作为持股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复合公司”)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管理人已依照信披规则对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公告披露(公告编号:2023-035)。康得投资集团破产清算案件与苏州中院裁定受理的康得新复合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菲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是相互独立的法律程序。此前,康得投资集团启动了自行清算程序,管理人已按照账面情况依法向其自行清算阶段的清算组申报债权。后续管理人将依法重新向康得投资集团管理人申报债权,维护各方权益。此外,根据检察机关的公诉文件,康得投资集团并非康得新复合公司和“钟玉、徐曙”等各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该刑事案件尚待判决,待判决生效后,管理人会依法跟进处理。

    二、针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说明   

    本次重整计划草案是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市场情况、企业实际情况及各类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的。重整计划能否生效并执行,关键取决于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意见。当前,管理人将充分尊重各类债权人、出资人和股票投资者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投票表决意见,并严格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行科学论证、审慎研究。

    三、针对退市公司主体注销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1条的规定,债务人在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后才可进行注销登记,康得新复合公司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会办理注销登记。

四、针对 北京银行存款问题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调查,康得新相关公司设立涉案的 北京银行账户主要是为了配合财务造假,便于完成虚假销售收入回款。该账户显示的余额是累计归集金额,并不是真实的银行存款余额。破产程序受理前,康得新复合公司已就部分存款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康得新复合公司的诉讼请求。针对上述一审判决,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已在征求全体债权人意见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五、针对公司资产处置价格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1年11月22日破产受理日为基准日出具的评估结论,康得新复合公司、光电公司、康得菲尔公司三家公司财产评估的市场价值总额约为69.99亿元,清算价值总额约为49.21亿元,经营性实物资产的市场价值约39.20亿元,清算价值约24.66亿元。本次提交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的重整计划草案中安排将三家公司核心经营性实物资产置入重整投资平台A公司,A公司的75%股权以网络拍卖方式公开处置,拍卖共计不超过3次。首次拍卖起拍价不得低于27.93亿元(经营性实物资产市场价值×75%×95%),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不得低于 22.34 亿元(首次起拍价的 80%),第三次拍卖起拍价不得低于18.50亿元(经营性实物资产清算价值×75%)。根据该草案,相关股权通过网络公开拍卖方式处置。

    六、针对退税问题的情况说明

    该事项管理人从一开始就高度关注,已积极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及时跟进对接、努力沟通协调。现因康得新的系统性财务造假问题,涉及业务范围广、销售金额大、上下游供应商多,案情极其复杂,加之财务造假期间的在职员工批量离职,参与财务造假的主要责任人员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最终审判结论尚未形成。以上客观情况导致税务部门查清、认定是否符合退税条件出现较大障碍。主管税务部门表示,将加强调查、尽快核实,并及时向管理人反馈核实结果。管理人将积极跟进事态进展,并依法依规予以信息披露,积极回应广大股民关切。

    七、针对管理人中介机构被投诉涉嫌利冲的情况说明

管理人中介机构所归辖的律师协会已对该投诉事项予以立案,管理人正积极配合开展相关调查工作,最终以调查处理结论为准。

    八、针对破产管理费的情况说明

重整计划草案所列破产费用2.05亿元仅为预估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衍生诉讼费用、执行重整计划所需的税费、聘请专业机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管理人报酬等,重整计划草案中已有详细说明。股民关注的管理人报酬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进行初步估算的,仅占上述各类破产费用的极少部分,最终数额由破产受理法院依法确定后方可支出。目前,以上预估的破产费用绝大部分尚未实际发生,最终均以实际发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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