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一、近日,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工大高新” 证券简称:工新3 证券代码:400100)等五家公司重整计划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前期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工大高新证券虚假陈述应向投资者承担的赔偿款正在逐步兑现。

二、投资者针对工大高新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索赔诉讼时效将于2023年10月23日届满,逾期起诉恐难获赔偿。尚未参与的投资者,可联系吴爱军律师参与维权。

【索赔范围】

根据生效判决,工大高新证券虚假陈述可索赔范围如下:

一、时间区域:自2016年5月9日-2018年7月23日买入,且在2018年7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索赔。

二、赔偿主体:工大高新、张大成、吕莹、姚永发、王梅、何显峰、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等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新理赔动态】

工大高新近日公告:2023年6月13日,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收到了哈中院送达的(2022)黑01破8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

根据工大高新2023年5月10日公告的《重整计划(草案)》,股民与工大高新因证券虚假陈述纠纷被法院判决支持的赔偿金额属于普通债权,其受偿方案为:每户债权人金额10万以下(含本数)部分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90日内,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受偿;10万以上部分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90日内,以工大高新转增股票受偿,每100元债权可受偿13.74股工大高新转增股份。

【行政处罚回顾】

2020年10月24日,工大高新发布公告: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号)。详情参见工大高新|进入破产重整,受损投资者债权申报中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留言或者联系吴爱军律师咨询相关维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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