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雷曼迷你债中吸取投资教训,推行金融创新

从雷曼迷你债中吸取投资教训,推行金融创新
2017年11月22日 21:40 顾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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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NewBanker和新加坡李白金融学院联合主办的中国独立财富管理(新加坡)峰会上,新加坡管理大学白士泮教授以雷曼兄弟迷你债事件为例,通过“雷曼迷你债”的金融工程和结构以及分销商的责任与金融监管局给予的惩罚,说明了金融创新所需要做的准备。

“雷曼迷你债”事件

雷曼兄弟迷你债,是雷曼兄弟发行的信用联结票据(又称信贷挂钩票据)。虽然,产品名中包含“债”的字眼,但是,雷曼兄弟迷你债本质上并不是债券,而是高风险金融衍生品。更详细地说,是“信用联结票据”的平方——其收益与超过100家公司的信用风险挂钩。

在新加坡,一共有10家金融分销机构销售了相关产品,但是,分销商对投资者因为产品风险造成的损失并不负责。雷曼兄弟迷你债的收益率在4.25%~6%之间,而当时新加坡的存款收益率不过1%,因此,“迷你债”在新加坡市场非常有吸引力。当时,在新加坡,约有1万散户购买了雷曼有关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其中不泛年长、低教育水平的投资者,总投资金额约5亿新币。其中,不少投资者因为销售误导,以为雷曼迷你债是非常安全、乃至保本的投资品。

2008年9月15日,知名投行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破产,直接导致了与雷曼相关的结构性理财产品被提早赎回。产品中包含的金融资产、抵押品被迫在次贷危机的惶恐市场中低价抛售,也就是说,新加坡1万散户,共计5亿新币的资产因雷曼兄弟的破产而遭受巨大损失。

雷曼兄弟迷你债引起了投资人的愤怒和社会舆论热议: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下称“金管局”)仅在2008年第4季度就收到有关结构性理财产品约1200份投诉函。

新加坡金融监管当局面对投资者投诉、议员问责的巨大压力,介入了迷你债事件的惩罚和赔偿流程。最终,截止到2009年5月30日,新加坡的10家分销机构自愿给予投资者投资额1%~67%不等的赔偿,而投资者继续持有其投资的票据或债券。

“雷曼迷你债”的产品结构及其风险

白士泮教授以“雷曼迷你信贷关联票据”系列3为例,拆解了迷你债产品的结构。

雷曼兄弟控股公司作为担保人为雷曼兄弟特设财务公司提供担保,后者为迷你债券有限公司支付“第一违约信用互换”保费,由迷你债券有限公司提供第一违约信用互换(FTD)违约保险。其中,FTD违约保险以6家知名公司的信用作为参照实体。雷曼兄弟特设财务公司为迷你债券有限公司提供固定利息和本金,后者为前者提供美元浮动利率和本金,实现货币与利率互换。最终,迷你债券有限公司通过“雷曼迷你信贷关联票据系列3”向投资者募资。

▲ “雷曼迷你信贷关联票据”系列3结构

抵押品本是用于减少风险而设置的结构,但是,在迷你债产品中,迷你债券有限公司的抵押品是“合成型”的债权担保债券,SPV投资资产获得美元浮动利率,而后以CDS出保,再由券商支付保费给SPV,券商组建由150家公司作为参照实体的资产(债权)组合,以信用违约互换的方式再出保。

▲ 抵押品是复杂的“合成型”债权担保债券

这种复杂的交易结构包括了三方面的风险:信贷风险、市场流通性风险以及利率风险。其中,信贷风险又包括第一违约信用互换中5个参照实体、抵押物中“合成型”债权担保债券中150个参照实体的信用风险、迷你债券有限公司投资资产信用风险,以及互换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当市场情绪稳定时,迷你债产品和抵押品都能够正常流动,一旦市场发生惶恐,就容易出现低价抛售的情况。另外,对于新加坡投资者而言,迷你债的内部交易为美元,所以,还有汇率风险。

分销商的失职与金融监管局给予的惩罚

新加坡金融监管局在事后调查中发现,10家分销雷曼迷你债的公司存在四方面的失职行为:

  • 低估产品的风险,把它误列为“低或中等风险”债券(此风险评级与制造商的产品说明书和定价报表所述“高风险”不一致),并卖给保守的投资者;

  • 没有尽责做好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与意愿的工作,没有进行投资者风险偏好——“conservative”, “moderate” or “aggressive”的分级。 

  • 没有确保行销人员在销售雷曼迷你债之前, 得到适当培训;

  • 没有确保行销人员持有有关雷曼迷你债正确与完整的资料。

针对分销商的失职行为,新加坡金融监管局对分销商给予了三方面的惩罚:

  • 禁止分销商在半年甚至一年时间内售卖新的结构性理财产品;

  • 若分销商要去除销售禁令,除了修正四点失职行为之外,还要委任金管局事先批准的外部人士进行评估,并委任一名高管专职负责日后相关结构性理财产品业务的合规工作;

  • 金管局将公开揭露分销商的不当销售行为和“禁令”处罚。

从“雷曼兄弟迷你债”事件中获得的金融创新启示

白士泮教授认为,金融创新需要监管局、业者、投资人三方面的努力,最终形成投资者保护机制。

从监管层角度来说,总体上需要坚持市场原则处置机制,避免金融压抑。监管条例需要跟上金融创新,不“越位”(抑制创新)、不“缺位”(影响安全)。比如,不保本的产品不能采用“存款”的名称误导投资者;销售人员在销售复杂的“特定投资产品”时,必须确保投资者有必备的投资知识和经验;必须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等。

从从业者的角度来说,需要对行销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对产品有充分的认知并且尽职披露,实现“把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客户”。

从投资者的理财教育角度来说,从业者、行业工会、交易所、政府等都需要推动投资者的理财教育,普及量力而为、风险自负的认知。

最后,还需要落地金融投资者保护机制,通过新加坡金融业争议调解中心,对金融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

尽管发生了“雷曼迷你债”事件,但是,新加坡政府并没有就此因噎废食而禁止销售复杂结构型理财产品,而是通过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改善监管条例、坚持KYC原则等,试图在创新和发展之间获得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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