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新规则,要记笔记了

可转债新规则,要记笔记了
2022年06月18日 22:28 雪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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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间,两家交易所发文要修改可转债部分交易规则: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深交所进一步强化可转债交易监管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个人比较关心的几点内容:

1、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本通知施行前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前款规定。

之后新开户打新基本就比较困难了,新开户基本属于空户+小千元打新,现在很难有新开转债户符合证券交易两年经验+10万资金

下一批可转债要等待两年以后了

可转债打新中签率会有比较大的提升,有人会质疑:存量的账户不是还有那么多嘛?

相对于打新人数,对于配售转债有更大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会影响配售的热情,分配到网上打新的申购规模会大大增加,中签率会慢慢高起来。

可能开始不由自主的羡慕那些百户候了,不过新规提到:普通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如果需要视频认证再签署的话,那么实际参与打新的可转债账户会大大的减少了。

最重要,最重要,最重要的是:新规门槛实施是18日(明天),新开户肯定是不行了,但是现在拥有股票账户是可以开通转债权限的,以某证券为例

好比创业板交易权限,在A券商开通是可以平移到B券商的,今天一部分券商仍然可以开通可转债交易权限。

2、【最后交易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Z”。上市公司股票因交易类强制退市被终止上市,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被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这一条有风险提示的功能,但没有发挥实际的作用,应该要对转债强赎公告日期做出明确的规定,公告不强赎的统计时间有明确的规定。

3、【价格涨跌幅限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涨幅比例为57.3%、跌幅比例为43.3%。上市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比例为20%。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以该债券的发行价格作为前收盘价。

这里就相当于沪市与深市上市首日交易规则统一,最高都是157.3元

日常交易规则直接是20%的涨停板,类似创业板的股票涨跌幅一样

换言之,炒妖债不是更刺激了,连续涨停板有人在排单买入,狗庄

直接一下子把手上的可转债出货完了,根本不用担心流动性不够。

我是认为涨跌停比非涨跌停更加适合炒作的,教你排单买入的坏人有很多,短期内市场会下跌,但是之后炒小规模上市肯定是更疯狂的,连续一字板涨停。

4、【交易公开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本所公布其匹配成交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上市首日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15%的前5只可转债;

(二)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5只可转债;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三)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该条非常利空大V和嘴炮,以前那些大佬说就买了一点点,晚上龙虎榜竟然有你名字,场面一度尴尬

哈哈哈,感觉xx地区有一些交易团队要频繁上榜了,整体来说挺好的,知道坏人在哪里,亏钱了挑着大粪就去营业部对峙

5、协商成交,【申报数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协商成交的,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万元面额,且为1000元面额的整数倍。

【申报价格范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协商成交申报价格在发行价的上下30%范围内确定。除上市首日外,协商成交申报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20%范围内确定。

类似于大宗交易,和我这样的小散户没有大多的关系,就看戏吧!

在太平转债有提到类似的问题,看看大宗交易明细可以看看大股东想要做点什么,低位大量的卖出肯定是有猫腻

目前就想到这么多,想到了再补充

新的意见稿主要减少新开户打新参与可转债,中签率会提高,流动性有一点影响,短期转债杀溢价率的概率比较大,但是未来会更好

另一个是抑制炒作可转债,主要从监管的角度去公布信息,改变涨跌幅规则抑制投机的效果可能不太好,参考股票涨跌幅,依旧是连续涨停。

建议需要增加内容的意见:

对于强赎可转债时间需要有明确的规定,震慑上市公司侵害投资的不法行为,重建可转债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信任桥梁。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里公布可转债募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杜绝大股东以各种理由挪用资金。

转债到期赎回,对于额外补偿收益是否代扣代缴税款做明确规定

作者:七里记链接:https://xueqiu.com/6761842610/222971375来源:雪球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风险提示:本文所提到的观点仅代表个人的意见,所涉及标的不作推荐,据此买卖,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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