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小偷,大家都非常厌恶。因为身边的财物一旦被盗,不管价值大小,或多或少都会给生活带来不便,恨不得把小偷揪出来暴打一顿。最近,深圳某小区的辉辉也碰到了这种被小偷光顾的闹心事。
闹心的故事
辉辉年初在“天猫”上几百元网购了一部全新自行车,用于上下班接驳公交换乘之用。10月的某天,他将自行车骑到了公交站附近的树下上锁存放。因公司安排出差,自行车在路边树下放了一晚上。第二天回来,发现自行车已经被小偷“光顾”了。虽然不算贵重,但一时没有自行车代步,对经常乘坐公交站上下班的辉辉还是带来不便。没想到共享单车如此方便的情况下,还有小偷对自行车感兴趣,难免令人郁闷。
丢了就丢了吧,伤心也于事无补,就当是献爱心捐赠了吧。本想就此作罢,可是郁闷尚未结束……
尴尬的局面
20天后,辉辉却意外发现丢失的爱车居然主动回到自已居住的小区,只是车锁换过而已。一阵惊喜后却又陷入了尴尬局面:被偷丢的自行车找到了,就在眼前却领不回来了!
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辉辉报警后,他被警方告知,需凭借购买发票和收据,并提供车架号、颜色等细节,方能从派出所取回自行车。但辉辉网上购买时商家并没有提供发票,单据也早就弄丢了,仅有手机上的详情清单。联系到卖家,卖家回复说,因时间太长,无法重补发票。虽然自认有独一无二的特征,可是又怎么能证明呢?为此,辉辉还是不能取回这辆车,陷入尴尬也是在所难免了。
自行取回被盗财物违法吗?
既然报警后,不能领回失物,那自行取回是否违法呢?
带着问题,笔者咨询了法律界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告知,市民遇到物品丢失的情况,应及时报警,并在公安部门登记失物的详细信息资料。而在市民认领失物时,应提供相关证据。失主取回自己的被盗财物,也要注意方式合法性,否则也有可能会侵他人合法权益,涉嫌违法。
下面列举几类情况来分析一下。
第一类情形:当场发现被盗,或被丢弃路边不受任何人控制或保管。
此类情形失主取回自己被盗物,是一种自力救济行为,一般不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类情形:被盗财物在小偷的掌控或使用之中。
此时,被盗财物属于赃物。赃物是违法犯罪的证据之一,也是被侵犯法律关系的客体,它理应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为此,失主此时自行取回被盗物品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类情形:被盗财物几经转手,他人已善意取得。
如果他人通过合法途径购买,也支付了合理的价钱,取得了购买发票。比如,贵重物品被盗后,被合法拍卖,难以查明来源。此种情形属于善意取得,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失主一般不能自行取回被盗物品。如果自行取回,有可能会触犯刑法,按盗窃罪来处理,则与小偷何异?又或者,被盗财物没有拍卖,被转到银行保管,虽然失主知道了失物的去向,就算想取回,估计也没有人敢明目张胆地偷银行吧?所以,此类情形下,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求助警方破案,依法维权,不能因一时冲动而反受其累。
当然,如果明知是赃物购买的,属于恶意取得,是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虽然这种恶意取得不拥有所有权,但失主仍需经过合法程序后,才能认领,比如经过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处理等。如果受让人是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所有人都有权依法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虽然,被小偷“光顾”是很令人气愤的事情,可是法治社会更看重的是程序合法性、证据真实性。在生产力发达的今天,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不计其数。如果不能提供发票、收据、购物清单等证明商品的唯一性,也就难以证明失主的所有权。所以,如果不问青红皂白,擅自将他人财物取回,难免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法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