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员法院印发《关于加强职业放贷人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通知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从事与发放贷款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人民法院应加强对疑似职业放贷行为的审查,对借款人主张出借人系职业放贷人的,应及时通过审判管理系统进行关联案件检索。
认定职业放贷人,河南并非是首个省份,甚至,在出台认定标准的速度上,却落后去国内的一些地方。职业放贷人的危害在于,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在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情况下,以放贷的名义攫取高利。这里面,既可能催生套路贷犯罪,还会滋生涉黑涉恶行为。熙熙攘攘,皆为利来,所有的犯罪也是建立在攫取不法利益之上。
职业放贷人往往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在一定期间内多次从事发放贷款类业务,这便与偶发性的借款不同,前者以攫取高额利益为主,后者则是正常的借款;二是职业放贷人往往约定的利率高,而非不约定利息;三是职业放贷人往往收取砍头息、金融服务费、违约金等,以此获取不法利益;四是在催收不成时,靠起诉的方式获得法院的支持。
职业放贷的危害还在于与套路贷紧密相连,通过精巧的合同设计、多人合作团伙作案,从事涉黑涉恶活动。遇到此类情况,请大家速速举报。现本号举报一个长期在郑州二七区与洛阳西工去活动的职业放贷人孙锐、王君、石阳团伙。
本号搜集到郑州市中院、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和洛阳市西工区法院的判决书共计92份,所有的判决,原告为同一个人,名为孙锐,而被告涉及上百人,案由均为借贷纠纷。
原告孙锐,南京市秦淮区人,出生于1981年5月。孙锐在郑州成立郑州本邦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自2016年起,便在郑州市与洛阳市两地从事套路贷,涉嫌犯罪。其主要套路为:收取砍头息,使得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据;同时还与借款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借款人无力偿还时,便与其他人一起威逼受害人腾房子逼债。借款人彻底偿还不能,孙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虚高借据索取债务。
自2016年至今,孙锐在二七区法院的借贷纠纷案件有50起之多,在洛阳市西工区法院有40余起,均是孙锐为原告,诉讼代理人为石阳,被告几乎全部缺席。案件具有共同特征:(1)孙锐出借的金额并非借条金额,而是收取了砍头息(有的是银行转账形式+现金形式支付,现金形式那部分不支付;有的是需借款人提前返还他一部分资金),其逼迫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条;(2)在借款的同时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或者车辆抵押协议,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时,便以房子、车子相要挟逼迫对方还款。(3)对方确实无力偿还时,孙锐他们要么强行扣押车子,要么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虚高借条的金额索取债务。(4)在索取债务过程中,孙锐他们会要求借款人还款至其他人(如石阳)账户,对于偿还至其他人账户的,孙锐又不认可这笔款是还给他的,致使借款人永远还不清债务。
90余案件中,明确存在砍头息的案件就有9起。如,洛阳市西工区法院的(2017)豫0303民初4043号案,被告出庭。被告闫露辩称,原告要求的一万元,实际上只通过微信转了7500元,砍掉了2500元的利息。最终,原告孙锐诉请10000元得到了法院支持。而还有另外一个案件,孙锐更是拿着上一次借款来起诉对方偿还本次借款,最终被二审法院查明驳回其诉讼请求。
石阳和王君注册成立郑州本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孙锐是实际控制人,他们以该公司为幌子,长期非法从事民间高利放贷、套路贷、双簧贷。三人分工明确,孙锐为实际的出借人,石阳则是公司的表面法定代表人,帮助孙锐处理诉讼、催收,王君则是业务员,负责介绍借款人来借款。三人已经形成了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的“套路贷”犯罪团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