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化工类、矿山类的企业,在面临关停的时候,可以向政府要求补偿吗?
答案是肯定的。我们可以先来分析三个问题,以它们为基础,进而探讨采矿类企业被关停时的补偿问题。
第一个问题,矿业权的实现是不是要依附于一个合法的经营主体?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企业取得一个采矿权以后,不能马上进行开采,必须要有安监和环评,所以必然要依附一个合法成立的经营主体,这是不容置疑。
第二个问题,永久关停的行为属于矿业权行政许可的撤回吗?
答案也是肯定的。因为这是一个永久关停,又建立在一个合法经营主体之上,那么对于采矿许可证都不允许采矿的行为,就属于一种行政许可的撤回。
第三个就矿业权到期,代表矿业权完全丧失吗?
这个答案否定的。因为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如果采矿权到期了,储量却并未开采完毕,而企业又符合采矿权续期的相关的法定要件,那企业的权利是具有可期待利益的,这就表明矿业权不会完全丧失。
经上述三个问题,我们便很容易回答,如果合法经营的采矿企业被关停,那么政府应当对企业主给予补偿,这是不用质疑的,也是所有的司法判例当中都能够体现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