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小胡和闺蜜小王(化名),为了工作通勤方便,两人通过中介介绍租了一套两居室,
两人入住后,觉得房间里的旧窗帘又脏、又旧,便花300块钱在网上买了新窗帘换上,万万没想到,房东得知后,竟向两人索赔12000元,还说这是她好心打的八折,不然要15000元。
按理说,租客自费给房东更换了新物品后,房东应该高兴。可为何又要索赔呢?
小胡和小王因工作原因租住了房东孙大姐的一套两居室的旧房子,胡某和李某两人都是女孩子,平日里都比较爱干净,房间脏了可以扫干净,但看到又脏、又旧的窗帘,两人就没办法了,这窗帘挂上后,估计就没有洗过吧?
随后,两人在网上查询了窗帘的价格后,发现并不是很贵。便决定自己掏钱,将窗帘更换掉。
换 完 窗帘后,胡某虽做了一件非常不妥的事情,小胡没有经过房东同意,就把房东的窗帘扔了,以至于1年以后,租房合同到期,小胡在退房时,房东站出来,要胡某赔偿窗帘钱。
原来,一年租房期到期后,房东进行验收时发现屋子里的窗帘变样了,在得知原来的窗帘被更换并扔掉后,房东表示, 窗帘是定制的,用的都是上好材料,最关键的是价格,房东表示,两副窗帘,她10年前买成15000元。
可房东既没有收据,也没有发票,不禁让人怀疑,最后租客小王,选择报警。
从法律上讲,胡某和房东形成的是租房合同关系,其行为受租赁法律规范的调整。首先,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而承租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一般来说,出租房内的窗帘又脏、又旧是件很正常的事情,只要窗帘还是好的,房东一方便属于已履行了租房合同的义务,而胡某作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简单地说,胡某没有经过房东同意,擅自将旧窗帘扔掉,属于未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其次,民法典第7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胡某作为承租人,在对房间内的物品进行改善时,必须要征得房东的同意,未征得房东同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后,虽然需要赔偿,但房东孙大姐的“定制窗帘”也需要考虑到实际价值,以及使用十年后的具体价值,合理定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