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乎-律师陈大状
信息过量时代,很多舆论事件容易出现反转。
于欢,那个因“保护母亲不受辱”而选择杀人的人,那个千千万万网民为其辩护的人,民间的“英雄”形象似乎要坍塌了!
11月14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于欢的父亲于西明有期徒刑4年,判处于欢的姐姐于家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于欢的母亲苏银霞有期徒刑3年。
这起非法集资案共涉资金2500余万元,至一审判决时还有超过1000万元未还。
此前,于欢因杀死过激讨债者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防卫过当),最终在舆论的关注下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自此,于欢全家4人锒铛入狱,而超过1000万元的债务却不知要祸害多少人。
回到于欢刺死讨债者案件,事件发生在2016年4月14日,假如没有《南方周末》那篇《刺死辱母者》的报道,很多人并不知道这起案件。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南方周末》这段“华尔街日报体”的开头像电影序幕一样抓人,简炼的动词、跳跃的表达、细节描述、冲突呈现,让南周这篇报道具备了好新闻的大多元素。
“母辱不扶,国辱何御”,公众将心比心的代入感和道义升华,很快成为舆论共鸣的聚合点。
可是再想想,现实中的伦理人情也并非丛林法则那样简单——大家平时遭遇的国骂算不算“辱母”?如何去“扶”?能“扶”得过来不?要用刀子“扶”吗?如果捅一刀算“扶”,从背后补刀算不算恰当地“扶”?
回归理性,辱母或者侮辱任何人,在法治社会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引爆舆论的触点是《南方周末》报道中提及的“极端手段”这个形容词。
此处“极端手段”到底指什么?是指讨债者“脱下裤子,露出生殖器”还是记者“婉而成章”不可描述其更污的行为?《南方周末》的报道语焉不详。
新闻继续发酵,随后的报道以及评论特别是自媒体的二次传播中,人们看到的“极端手段”被描述为讨债者“将生殖器塞入于欢母亲苏银霞的嘴里”、“用生殖器蹭脸”、“企图强奸”等。
好在一审判决书已经被《法制日报》微信公众号公开,关于“辱母”的具体情节至少有5个信源基本一致,其中于欢的供词是这么说的——
“穿黑色半袖的人(指后来被刺死的讨债者杜某)进来吓唬我妈妈跟我,然后脱掉裤子,露着下体,马某(与杜某一起来讨债的另一人)等人就劝阻这个人。”
也就是说,法庭证据能证实的“辱母”实际上是“露阴”。
男性在女性面前“露阴”算不算“极端方式”侮辱人?《南方周末》那个报道此事的记者认为算,或许也有读者说不算,没有标准答案。
可是换个视角,就有网友就提出,假如南周刊出这篇报道的标题换成《上门讨债未果反被刺成一死二重伤》,想必后来的“舆论”一定会是另一番表现。
新闻报道真的如此可塑?是刻意遮蔽了事由,还是无意选择了歧义?
一个多世纪前,《NEW YORK 时报》的同行们提出新闻报道“避免使用形容词”,认为“形容词大多是危险的”、“形容词常常是别有用意的词”、“形容词会通过报道给受众某种倾向性的诱导”。
上述规则业内虽然也有不同声音,但追求真实、客观却无疑是全球新闻人的共识。
毫无疑问,在《刺死辱母者》这篇报道中,“辱母”是该新闻核心事实,而“极端手段”这个形容词却是一个外延很不确切“新闻编码”,在受众与媒体之间造成了信息差,而利用信息差形成的“舆论”反过来又影响了司法……
于欢案重审前,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洪道德教授就指出,从判决书所罗列的证据包括被告人于欢的供述及其母亲的证词来看,于欢拿刀杀人时,讨债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于欢并非因为母亲受辱而拿刀杀人,如果为“辱母”杀人,主观方面应为报复,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
现在,于欢家庭的非法集资一案已经宣判,公众看到的真相是,于欢一家和传说中还不起债的穷人杨白劳完全不同,其母也不是任人宰割的羔羊。
新闻要讲人性,报道要有温度,但揭开“真相”永远是记者这个职业存在的首要价值。
游离了真相,新闻越煽情、越火爆,洋相出得可能越大——舆论反转之日,就是“新闻”蒙羞之日。
(于欢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辩护律师殷清利感谢《南方周末》记者的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