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凯
原告纺织公司与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于2021年1月判决蔡某支付纺织公司货款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原告纺织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蔡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原告纺织公司在得知被告洪某与蔡某系夫妻关系后,于2021年10月继续向纺织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洪某对上述买卖合同之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洪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纺织公司与被告洪某之间是否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所在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确认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应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判例中明确,如认为已生效裁判文书所认定由被告夫妻一方承担的债务应系其夫妻共同债务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之诉。本案原告的诉求是请求法院确认由案外人蔡某承担的买卖合同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的构成要求,且被告不是买卖合同的主体,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综上,案件不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合同类案件管辖原则,应根据确认之诉的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