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吝啬贪婪的财主:犹太人在中世纪的形象与地位
犹太人依靠地中海航线的贸易事业在加洛林王朝时期达到鼎盛,但是在他们被驱逐出这条贸易线路之后,犹太人便更多地转型为神圣罗马帝国的内贸商人与典当经营者。由于在基督徒看来,放贷生息是不道德的行为,因此犹太人很轻易地就在某些地区取得了垄断性的地位。对于那些容忍、保护犹太人的统治者来说,犹太人有且只有经济上的利用价值;不过也正是因着这一点,犹太人才能够对当时的政治发挥间接的影响,尽管这种作用的结果既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有关这一点下文用两个例子来说明。1194年,奥地利巴本堡大公利奥波德五世邀请了一位犹太人铸币匠兼财务专家——据史书记载此人名叫史洛姆——来到维也纳,全权管理他从英国国王狮心王理查(即理查一世,中世纪最著名的十字军将领之一。1192年理查化装成商人从巴勒斯坦回国,途经维也纳时被识破,被利奥波德五世囚禁,后交付给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六世。两年后,理查付出大量赎金才得以脱身。利奥波德五世分得相当可观的部分赎金)的赎金那里分到的巨额财富。第二个例子是在1225年,当时匈牙利的财务大臣、犹太人特卡,用2000马克的银钱为匈牙利国王安德烈二世与奥地利大公利奥波德六世之间的和平协定担保。
《威尼斯商人》,1903年由演员斯吉纳饰演的夏洛克形象。
以上这些例子都证明,尽管犹太人在法律地位上遭受歧视,但其中富足的一小部分人依然与基督教社会高层有着和睦的交往。当信奉基督教的统治者因改变或扩大其统治范围而急需资金时,犹太借贷商人总是能够快速地给他们提供支持,这也是一种政治参与。不过,通过当时拉比们对于日常行为的规定就可以看出,尽管小部分犹太人能够获得基督教世界高层的认可,但是大多数犹太人依然生活在不安定的环境之中。比如,一般来说,安息日是禁止灭火的,但如果有危及生命的事情发生则是允许的,因为按照《论赎罪日》8章6节,“生命安全比安息日更为重要”。如果有大火会导致迫害犹太人的事件发生,那么这就是所谓的危及生命的事情了。在《约瑟文集》1章62节中,拉比认为,在安息日可以灭火,尤其是灭非犹太人家房子的火,因为“愿主保佑,如果犹太人不跟别人一样去灭火的话,他们就会迁怒犹太人”。
即便是小部分犹太人与信奉基督教的统治者的和睦交往,也经常被基督教的宣教冲动所打破。就有偿贷款是否合理的问题,基督徒和犹太人争论不休。此外,双方的神学争议也涉及宗教对话、焚毁《塔木德》、基督教艺术中的反犹宣传以及犹太人在插图中对此的回应这些主题……在此我们无法一一列举,只能引用《约瑟文集》2章50节的一段记叙:“我还记得,有一次有位教士去了他的城市,在非犹太人中布道。在讲道中,教士说,他能够行神迹。这句话传到了加昂拉比以色莱因的耳中。加昂拉比说,要是那位教士能一丝不挂地从火中走过去,我就信他。结果当然没有任何事情发生,教士自顾自地溜走了。”
犹太人在经济上的重要地位也曾给他们自己引来杀身之祸。1421年3月12日,超过200名犹太富人被放在柴堆上烧死。这件事表面上看是由于发生在恩斯的玷污圣体事件,但是从希伯来语的文献中我们可以得知,这场集体迫害是因为犹太人跟胡斯派(胡斯派是由基督教宗教改革的先驱扬·胡斯发起的,在15世纪早期被天主教判为异端)有合作的嫌疑。事实上,阿尔布雷希特五世并不仅仅满足于像驱逐那些在经济上毫无利用价值的犹太穷人那样驱逐犹太富人,而是想要在肉体上消灭他们,因为:如果他只是驱逐这些犹太富人,那么他的对手们就会张开怀抱迎接他们,而且犹太人会在经济上支持对手们,在政治和军事上对抗阿尔布雷希特五世。
按照基督教和犹太人的文献记载,犹太人的典当商行大约始于12世纪中叶。随着越来越多的基督徒开始从事商贸活动,典当商行的出现也为一个成熟的犹太社区奠定了经济基础。一方面,典当商行的存在对于基督徒社区中因投资而产生的短期借贷需求有着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典当商行的营利又能在经济上支持犹太人的拉比学院发展。这个理由足以让拉比们击败那些对典当商行持怀疑态度的《塔木德》研究者,以足够的权威全面展示典当商行对于《妥拉》研究的促进作用。
犹太人在借贷过程中所获利息的多少,由当地统治者所设立的为其统治范围内的犹太人提供保护的文件予以确认。不过当地统治者都会制定一个高于一般范围的利息,这在一方面会导致借债者铤而走险,使借贷风险增加,另一方面,高利息收入中的一大部分会被统治者收入囊中。在奥地利的腓特烈二世于1244年为其统治下的犹太人提供的保护文件中,规定犹太人放债的年息为173.33%。这是相当高的年息,当时的普通年息一般仅为33%而已。
为了从一开始就避免各种广泛的指控陷害,拉比代表大会决定,禁止典当商行收取任何非犹太人的礼拜仪式用品作为典当物,也禁止收取沾有血迹的衣物作为典当品,因为这些衣物可能是谋财害命所得。当然,从情理上来说,比起一个宣称典当品是他被偷盗走的财物的人,一个信任对方并接受对方典当品的犹太人更应该获得利益保障。就如1244年由腓特烈二世向奥地利的犹太人颁发的《腓特烈敕令》第六章所规定的:“若有基督徒起诉犹太人,说犹太人所拥有的典当品是其失窃或被抢走的财物,那么犹太人必须就此立誓,保证他事先对此典当物的来源并不清楚,同时在誓约中必须清楚地告知该典当物所抵押的金额。如果他通过这种方式证明了自己的清白,那么该基督徒必须付清典当的本金以及这段时间所产生的利息,才能拿回典当物。”不过,大多数修道院都拥有的精装插图版手抄本《圣经》不能算作礼拜仪式用品。比如在1263年5月22日,法卡斯——一位来自埃森堡的犹太人,就用70马克的价值接受了一本所谓的“阿德蒙特大圣经”作为典当物。
尽管犹太人的借贷生意在当时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从整体上而言,犹太人的借贷生意对于基督徒债务人和犹太债权人的关系依然有着负面的影响。并不是每个基督徒债务人都有能力重新赎回他们交给犹太债权人的典当物品,那会极大削弱他们自己的经济地位。因此,负债累累而又无力偿还的人很轻易就认定,典当商行就是放高利贷。按照犹太护教士约瑟夫·哈默夸纳的记载,犹太人与基督徒之间有关典当商行是否源于犹太人剥削本性的论战甚至涉及《圣经》中犹太人的祖先雅各,因为他只用一碗红豆汤就将长子的名分从他兄长以扫那里买了过来(见《创世记》25:31-34)。但是拉比约瑟夫·贝哈·舍尔则反驳说,以扫是以当时一般的价格出售了长子的名分,因为《圣经》中并未记载说“以扫以红豆汤和饼为价将长子名分售于雅各”,而只是说“雅各将饼和红豆汤给了以扫”。饼和红豆汤并不是交易的价格本身,而只是在交易完成之后的附赠品。
总体而言,15世纪对犹太人来说是被驱往逐来的世纪。从14世纪末到16世纪初,他们基本上被驱逐出神圣罗马帝国的各大城市;1420—1421年间以及1496年和1498年他们被驱逐出奥地利;1492年被驱逐出西班牙;1497年被驱逐出葡萄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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