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为扎实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贯彻,切实发挥民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司法厅组织专门力量编写、绘制了《以案释法·漫画民法典》普法书籍,通过“以案释法”“漫画”等表现形式,图文并茂地呈现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丰富、实用的民法典学习和实践指引。
今天,小编分享的案例
涉及撤销监护权的问题
刘某在医院生育了一名女婴,三天后将该女婴遗弃在医院女更衣室内。
女婴被发现后由民政局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
民政局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刘某的监护权,民政局愿意承担该女婴的监护责任,指定其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抚养女婴。
法院判决认为,刘某将出生三天的被监护人遗弃,拒绝抚养,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被监护人自被生母刘某遗弃以来,某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至今,综合考虑被监护人生父不明、刘某父母年龄和经济状况、村民委员会的具体情况,由民政部门取得被监护人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刘某的监护权,指定民政局作为该名女婴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司法及时发挥防线作用,更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建立起全方位的权益保障体系,为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保驾护航。
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果实施了遗弃等行为,严重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侵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导致子女处于危困状态,此时个人或组织可以起诉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监护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36条第1款: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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