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终于判了。
结果很“舆论化”: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自首,原判认定故意伤害罪正确,但量刑过重,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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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场旷世奇案。
南周挑头,网易助力,最高检作梗……总之,众声一片喧哗。
在舆论的巨大压力下,于欢案被重新判决,这自然是舆论的正面作用;但其负面作用更应该被予以忽视:究竟是舆论治国,还是依法治国?
诚然,“民意”满意了,“朝廷”也圣明了,这样的结局自然是喜大普奔。但是,拨开“民意”的“舆论迷雾”,法律的身影又在何处呢?
可能有人会说了,人山东高法不说得很明白嘛,于欢属于故意伤害&防卫过当,连依据都给得明白的。
可问题也来了,于欢的行为真的属于防卫吗?
笔者瞅了一眼判决,没看出来;心想着可能自己对法律不是太了解,就问了几个律师朋友以及在法院工作的姐们,结果答案非常一致:防卫过当的判决非常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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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此时的“事后诸葛亮”只是些无用之功;毕竟,法院和检察院都一致钦定的事实,你一个屁民说再多也无劳。更何况,“民意”都满足了,你还想咋的?
所以笔者宁肯选择尊重判决。
但是不论结果如何,这场由媒体所造成的“矫枉过正”盛宴,在一阵喧嚣过后,有关部门是不是也该有所行动了?
纵然舆论可以介入司法,甚至是对司法不公进行监督,但前提是舆论不能干扰司法决断;可媒体们在于欢案中的表现显然不仅仅只是监督。
“鸡吧蹭脸,网易二等功;阴茎塞嘴,南周A类稿”以及“于欢热血好青年”……共同奏响了“第四权力”的“狂欢曲”。
而在当下的中国,“第四权力”显然是缺乏有效监管的。
千万别跟笔者说什么“约谈”、“责令整改”等无关痛痒、只能一时爽的敷衍话,看得太多已经麻木了。
行了,关于这事就逼逼这么多吧,笔者要抓紧时间多认识几个记者朋友了,以后出事还得请他们多担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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