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讲究坦诚相待,但是对于“婚前病史是否应当如实告知伴侣”,网上一直存在争议。那么,如果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能够要求撤销婚姻吗?生活中哪些重大疾病能使婚姻撤销呢?
案情回顾:
湖南长沙的陈女士经同事介绍认识了李先生,二人很有眼缘,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半年后,二人领了结婚证,并于元旦举行了婚礼。婚礼当晚,陈女士满怀欣喜和羞涩,没想到丈夫却以白天太过劳累为由,没有与其同房。此后,李先生总以各种借口拒绝与陈女士过夫妻生活。
陈女士多次进行沟通,甚至一度怀疑丈夫的性取向。直到再三逼问后,李先生才不情愿的表示,他19岁那年因为车祸受伤,从此患上了性功能障碍,医生说治愈的可能性很小。陈女士怎么也没想到,真相竟然如此荒唐,当即收拾东西回了娘家。
陈女士认为,李先生婚前明知存在生理缺陷,却故意隐瞒病史与其结婚,简直就是赤裸裸的“骗婚”。随后,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对此,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从该法条可以看出,法律确实赋予了公民自行决定是否撤销婚姻的权利。陈女士据此诉至法院,符合法律的规定。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先生患有严重的性功能障碍,是否属于该条所规定的“重大疾病”?
法律规定:
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中并没有详细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参考《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关于暂缓结婚的法律法规。具体可以分为三类:
严重遗传性疾病:比如先天痴呆、全身性白化病等;
指定传染病:比如艾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精神性疾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虽然性功能障碍并不属于上述三种疾病之一,但对于大多数家庭而言,会严重影响夫妻生活质量以及生育的实现。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是否应当支持被隐瞒一方提出的撤销婚姻请求时,会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当事双方婚后生活状态、感情质量、是否生育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从立法精神来讲,《民法典》设立撤销婚姻的目的,在于通过保障婚姻双方的知情权而最终维护婚姻自由。因此,法院审查的重点,会放在“重大疾病”是否足以影响未患病一方决定结婚的意志。
法院说法:
法院说法: 本案中,陈女士在得知事情真相后,随即搬离二人共同居所,并且诉至法院。以上行为表明,李先生隐瞒疾病是陈女士决定是否结婚的重要判断标准之一,足以影响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撤销婚姻的条件,判决撤销李女士与陈先生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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