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都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

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第九条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第十条条例第七条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整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三条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一)项所称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二)项所称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第十七条条例第十条所称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是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及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九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称《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额及规定扣除项目金额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土地增值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据以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五条所称的各地区的土地增值税征收办法是指与本条例规定的计征对象相同的土地增值税、土地收益金等征收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1994年1月1日至本细则发布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细则的规定计算征收。

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 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条例第5条) 5.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 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国税地字〔1988〕15号) 7.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X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为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X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X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凡是在上述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X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施工企业,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另外,按照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税、免税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治理机关出具的证实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X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按照此规定,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缴纳。具体地讲:如果属于应税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出 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单位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承 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 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 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 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 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 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凡是在上述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施工企业,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猜你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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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总局发布的最新减免税代码表,截止2019年7月,目录中列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项目有68个,我按照便于记忆的原则,将上述优惠项目分为了15类,具体分类情况如下: 第一类,与住房相关的优惠,一共有6项。 第二类,与困难弱小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 第三类,与三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4项。 第四类,与社会保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6项。 第五类,与电力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 第六类,与商品保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 第七类,与运输相关的优惠,一共有11项。 第八类,与资源企业相关的优惠,一共有9项。 第九类,与金融相关的优惠,一共有4项。 第十类,与科技发展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 第十一类,与教育体育相关的优惠,一共有2项。 第十二类,与医疗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 第十三类,与转制调产相关的优惠,一共有2项。 第十四类,与非常规用地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 第十五类,与行政司法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规定有哪些?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

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房地产土地使用税得计算方法 (一)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计税起始时间 开发阶段得计税起始时间,应当结合以下两个文件进行判断。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得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用得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得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得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得,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得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得,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得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1、总计税面积得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开征得计税依据,应依据下面两个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得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得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得解释与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015号)第六条:纳税人实际占用得土地面积,就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得单位组织测定得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得土地使用证书得,以证书确认得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得,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这里需要注意,如果纳税人实践中非法占地开发,即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得四至界线与实地不一致,应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 2、免税面积得扣除 (1)经济适用房用地与廉租房用地面积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得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得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得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得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其她优惠政策用途占地面积扣除 对于其她符合优惠政策列明用途(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小区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得绿化用地、道路用地,小区内得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得土地)得土地面积,因为房地产企业尚在建造中,建成后得上述优惠政策列明用途房产可能占地面积与规划面积不一致,建成后也可能挪作她用,所以各地对建造期间得优惠政策列明用途土地面积就是否适用优惠政策掌握不一,有得地方允许扣除,有得地方不允许扣除。 例如,上海市、重庆市、青岛市可扣除。《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得解释与处理意见》(沪税地[1989]46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新征用土地时带征一部分同于市政规划得公共道路用地,如这部分带征土地列入企业范围以外与不使用得,可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得补充规定》(沪税地[1990]5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范围内自然形成得河流或湖面,已被利用得(例宾馆等单位作为景色格局或游艺场所等),应按规定征收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题目

1.(判断题)练习册169 对2014年以前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增值税 (×) 解析:对2014年以前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应税全额征收城镇土地增值税。 2.(单选题)练习册172 2014年甲盐场占地面积为30000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地35000平方米,生活区用地15000平方米,盐摊用地250000平方米,已知当地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8元,甲盐场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D) A.(35000+250000)×0.8=228000(元) B.300000×0.8=240000(元) C.(15000+250000)×0.8=212000(元) D.(35000+15000)×0.8=40000(元) 解析:对盐场,盐矿的生产产房、办公、生活区用品,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甲盐场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5000+15000)×0.8=40000 3.(单选题) 练习册172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城市土地中,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A)A.企业生活区用地 B.国家机关自用的土地 C.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D.市政街道公共用地 解析:BCD属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4.甲企业2015年2月经批准新占用一块耕地建造办公楼,另占用一块非耕地建造企业仓库。下列关于甲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有关处理,说法正确的是(B) A.甲企业建造办公楼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并且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B.甲企业建造办公楼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并且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C.甲企业建造企业仓库,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应且批准征用之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D.甲企业建造企业仓库,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应且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判断题)练习册178 对公安部门无偿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计算机(书本324) 某企业实际占用面积为25000平方米,经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所在地段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每平方米税额为2元,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解析:该企业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25000×2=50000(元)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一)土地使用税减免征收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1、《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经过批准的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等,从使用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则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特定项目用地减免情况 1、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2)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 (3)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 2、企业公共用地免税 对企业厂区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3、在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都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使用税减免如何申报 1、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会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说明。

2、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通常采用定额税率,即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分别规定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型城市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1.5-30元。 (2)中等城市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1.2-24元。 (3)小型城市一平方米的土地使用税为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0.6-12元。 注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的情况和城市的经济繁荣程度,然后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2)在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必须上报财政部并得到批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虽只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是经国土部门确定有关单位组织测定的。所以在申报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申报缴纳。 2、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1988]015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1989]140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3、注意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项目有: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1.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1.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3.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1.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2.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场所,

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此外,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等的征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缴纳 推荐于2016-08-28 12:06:28 最佳答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 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虽只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是经国土部门确定有关单位组织测定的。所以在申报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申报缴纳。 2、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1988]015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1989]140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根据总局发布的最新减免税代码表,截止2019年7月,目录中列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项目有68个,我按照便于记忆的原则,将上述优惠项目分为了15类,具体分类情况如下:第一类,与住房相关的优惠,一共有6项。第二类,与困难弱小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第三类,与三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4项。第四类,与社会保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6项。第五类,与电力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第六类,与商品保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第七类,与运输相关的优惠,一共有11项。第八类,与资源企业相关的优惠,一共有9项。第九类,与金融相关的优惠,一共有4项。第十类,与科技发展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第十一类,与教育体育相关的优惠,一共有2项。第十二类,与医疗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第十三类,与转制调产相关的优惠,一共有2项。第十四类,与非常规用地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第十五类,与行政司法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

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二、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三、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从2019年1月1日起,推出了很多的税收优惠,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特别注意的是印花税不包含证券交易类型的,以上6个税种,减按50%征收,除了6个税种,减按50%征收外,还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减按50%征收.都是地方税费,以上的6税2费,都是地方性质的税费,也就是不属于国家征收的税费.直接减税额,此6税2费是直接减免税额,比如城建税本应该交100块钱,按照优惠政策,减按50%征收,最后只需要交50元就行了.有效期3年,6税2费减半征收,有效期是3年,期限是: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幅度各地不同,6税2费的减免幅度各地都不一样,最好先咨询一下当地的税局,还有减免只针对小规模.

土地使用税计算依据

一、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虽只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是经国土部门确定有关单位组织测定的。所以在申报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申报缴纳。 2、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1988]015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1989]140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及计算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及计算方法 一、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二、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级幅度固定税额。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5角至10元;(2)中等城市4角至8元;(3)小城市3角至6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2角至4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 现行的划分标准是: 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上述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三、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填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将其所占有的土地的权属、位置、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占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往往都是边建边出售或者建成后部分出售、部分未出售,这样一来,计税土地面积将随着房屋的售出而逐渐减少,因而,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也是逐渐减少的,又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往往都是配套建设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工程,这些道路、绿化、公共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又应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呢? 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函[2005]197号)有关规定:商品房边建边出售或者建成后部分出售、部分未出售,其计税土地面积的计算,原则上按已售房屋(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占有的土地面积进行减除,每半年清算一次,未出售房屋的土地面积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销售过程中的道路、绿化、公共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应在整个房屋售出80%后停止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笔者认为,依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半年末分三种情形清算前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当每半年末整个房屋售出未达到80%时 前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总面积-各月累计已售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占地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年税额÷12 二、当半年内某月整个房屋售出达到80%时 前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总面积﹣达到80%前各月累计已售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占地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年税额÷12+∑达到80%后各月末未售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占地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年税额÷12 三、当半年初整个房屋售出已达到80%时 前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各月末未售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占地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年税额÷12 现举例说明: 某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县城购买了一块10000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其中6000平方米为房屋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为道路、绿化、公共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为30000平方米,2011年1月建成并销售4000平方米,2-6月每月销售2000平方米, 7-9月每月销售3000平方米,10-12月每月销售2000平方米,2012年1-5月每月销售100平方米,6月销售500平方米,该县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4元,那么,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为: 2011年1-6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0-4000×6000÷30000)+(10000- 6000×6000÷30000)+(10000-8000×6000÷30000)+(10000-10000×6000÷30000)+(10000-12000×6000÷30000)+(10000-14000×6000÷30000)] ×4÷12=16400(元) 2011年7-12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0-17000×6000÷30000)+(10000- 20000×6000÷30000)+(10000-23000×6000÷30000)] ×4÷12+[(30000-25000)×6000÷30000+(30000-27000)×6000÷30000+(30000-29000)×6000÷30000)] ×4÷12=6600(元) 2012年1-6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0000-29100)+(30000-29200)+(30000-

税法(Ⅱ)分类模拟题城镇土地使用税(一)有答案

税法(Ⅱ)分类模拟题城镇土地使用税(一) 一、单项选择题 1. 按照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城市的征税范围只包括市区,不包括郊区和农村 B.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C.城镇土地使用税中所称的“工矿区”,是指坐落在城镇之外的工矿企业所在地 D.在我国境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案:B 2.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现行规定,下列税务处理符合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是。 A.对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即使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地域范围内,也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B.对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C.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D.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在商品房未售出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案:C 3. 某县一家公司地处县城,建筑面积9500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23000平方米。由于经营规模扩大,年初该公司又受让了一块尚未办理

土地使用证的土地3000平方米,公司按其当年开发使用的2000平方米土地面积进行申报纳税。以上土地均适用每平方米2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该公司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A.46000元 B.50000元 C.52000元 D.6000元 答案:B 4. 下列各项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 A.港口的码头用地 B.个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C.征用的耕地 D.征用的非耕地 答案:A 5. 下列土地,可以依法免缴土地使用税的是。 A.公园中附设的照相馆使用的土地 B.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C.人民团体的办公楼用地 D.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2019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1.简并申报期限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每季度首月(1、4、7、10月)15日内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税款。 纳税人出租房屋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应在代开发票的同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计算缴纳房产税,并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小微企业税款减半 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减半征收自用的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限制条件 1.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是指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 2.小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等四部委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印发)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3.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小微型企业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按规定申报病足额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3.困难企业减免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 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人受灾当年发生亏损的。 纳税人有其他特殊困难,经市政府研究提出给予减免税支持或照顾的。 限制条件 1.“亏损”是指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 2.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不予减免房土两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报告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报告 篇一 武陵源区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 酒店现拥有床位430个,员工人数98人。年末资产总额26372857.38元,年末负债总额28867077.22元,未分配利润-10733696.69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175387.86元,利润总额-3887624.24元。 我酒店xxxx年度拥有固定资产原值27635562.30元,房产原值16103101.30元,其中职工宿舍房产原值482565.00元,出租部分房产原值1290000元,其他应税房产原值14330536.30元。2009年度取得房产租金收入30000元。 我酒店xxxx年初欠交房产税4780.8元,全年应缴房产税143489.46元,其中职工宿舍应缴2316.31元,其他应税房产原值应缴137573.15元,租金收入应缴3600元。全年已缴房产税133297.90元,其中抵缴2008年度减免房产税100000元,实缴33297.9元,年末欠缴14972.36元。

xxxx年度我酒店主要存在以下困难: 1. 旅游市场不景气,行业竞争日趋白炙化,地理位置较偏的百丈峡酒店确实面临极大的挑战,由于客源市场的局限性,房价由原来的320元/间下调为160元/间。2009年度客房出租率40.5﹪,比2008年下降0.3﹪,全年仅实现营业收入4175387.86元,比2008年度减少539739.50元,下降11.44﹪. 2. 酒店负担重、负债多目前尚欠银行贷款900万元,2009年支付利息1477450.52元,占收入35.38﹪. 3. 2009年因武陵源修路对我酒店影响很大,故此我酒店放假3个月。 4. 企业严重亏损、效益低下,2009年度亏损3887624.24元,累计亏损10733696.69元。 鉴于我酒店近来经营确实困难,资金十分紧张。因此,根据《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六条规定,特请求贵局减免我酒店xxxx年度房产税4143489.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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