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答: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答: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答: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可以向自己所在支部负责收党费的同志查询,自己也应按时每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在一般情况下:必须由本人亲自交纳党费、应按月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不能预交。 遇到出国、出境等原因,支部可以允许提前交纳或回单位补交,时间均不超过6个月! 按时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一个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