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刑事犯罪辩护律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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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正式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本期《城市进行时·政法篇》做客嘉宾:大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书记员闫智杰、赵玲艳,和您一起关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书记员 闫智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会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了证明标准与证据标准?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书记员 赵玲艳
案件质量是办案的生命线,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绝对不会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而降低了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与证据标准,该制度的适用不仅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要求必须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为前提,以律师、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为保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会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会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会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符合辩护条件的,还会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有适用阶段和适用范围的的限制?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需要做哪些工作?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书记员 闫智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不分罪名、不分罪重与罪轻,概言之就是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和记录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理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等意见。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例外情形是:(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在审查终结提起公诉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什么样的积极意义,能实现什么样的效果?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书记员 闫智杰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书记员闫智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对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等均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一是有利于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促进提升诉讼效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价值之一就是程序从简,即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合理简化诉讼程序,合理提高诉讼效率。二是有利于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将以往关于认罪认罚的零星规定系统化、制度化,通过严密的程序设计,从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两个层面,确定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轻罪案件从宽处理,扩大“缓管免”、单处罚金和非刑罚方法的适用,可以降低羁押率,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及时处理、被告人获得及时审判,有利于避免诉讼迟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真正落实。三是有利于优化我国刑事诉讼结构,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并保障其权益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确认,形成一种控辩审之间良性互动的关系,这会对现有控辩审三方诉讼结构产生积极的影响。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了刑事司法惩罚警示功能和教育矫治功能,充分保障人权,有利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如果认罪认罚能够从宽处理,是否会给一些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残忍,民愤极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钻了法律的空子?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书记员 赵玲艳
可以肯定的说不会,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从宽”是可以从宽,而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宽严相济原则。要求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仅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考虑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方面的主观恶性的大小,将责任与预防做一体化的考量。三、证据裁判原则。确保依照法律规定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不得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代替案件的侦查、检察和审判职能,确保从快不降低标准、从简不减损权利,严防“重罪轻判”“花钱买刑”“冒名顶替”等问题,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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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蕊 晓晗(见习) 陈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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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李胜 赵蕊
总编:罗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