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青南市监企监听告字〔2021〕5号
青岛亨瑞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1428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1年3月22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2020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青市监字【2021】55号),要求做好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根据市市场监管局下发的连续两个年度未提交年度报告的企业名单,执法人员对2018年前成立的企业中连续两个年度未提交年度报告的青岛亨瑞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1568户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和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征缴处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进行函证。经实地核查,青岛亨瑞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1428户企业不在注册地经营,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和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征缴处也反馈青岛亨瑞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1428户企业自2020年1月1月后无纳税记录和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428份,证明当事人不在注册地经营且无法联系的事实。
2.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税务核查信息,证明2020年1月1日后有纳税记录的企业名单,其他企业2020年1月1日后无纳税记录的事实。
3.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征缴处核查信息,证明2020年1月1日后有社保缴纳记录的企业名单,其他企业2020年1月1日后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永庆、彭喆联系电话:85753950
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1年4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吊销企业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