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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分类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分类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分类

分类标准分类含义

管辖权的阶段立法管辖权一国立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确定管辖权规则

司法管辖权一国法院根据立法管辖权的根据,并在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的基础上决定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的管辖权

诉讼目的对人诉讼管辖权对人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对争讼标的的权利与利

益,法院判决的效力只及于双方当事人,管辖权以传票能

否送达被告为基础

对物诉讼管辖权对物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法院判决确定某一特定财产的权

利和当事人的权利,法院判决的效力给予所有当事人及利

害关系人,其管辖权以当事人的住所和标的物所在地为基

确定管辖权的基本依据属地管辖权侧重于法律事实或行为的地域性质,其管辖根据是被告住

所或标的物所在地

属人管辖权侧重于诉讼当事人的国籍,强调一国法院对本国国民参与

的诉讼有管辖权

管辖权的强制性专属管辖权有关国家对一定的国际民商事案件无条件地保留受理和裁

判的权力,排除其它国家的法院对这类案件行使管辖权

任意管辖权对与一国重大政治经济利益关系并不密切的国际民商事案

件,各国规定既可由内国法院管辖,又可由外国法院管辖

管辖权产生的根据法定管辖权以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的规定为根据行使管辖权

协议管辖权根据当事人选择或默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某国法

院管辖而行使的管辖权

管辖权规则的适用对象直接管辖权规定内国法院对国际民商事案件有无管辖权,内国法院据

以决定是否受理向它提起的诉讼的管辖权规则

间接管辖权规定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国际民商事案件有无司法管辖

权,内国法院据以决定是否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的

管辖权规则

管辖权的性质一般管辖权对一般国际民商事案件都适用的管辖原则,如“原告就被

告”原则

特殊管辖权根据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特殊性质确定管辖权规则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及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及民事法律事实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也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或称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人权利实现方式的不同,财产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以物为客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 在债权关系中,义务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为数人,但总是特定的,其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主体相对应,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例如:甲与乙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甲把乙的一吨书籍从北京运输到了天津,乙给甲3000元运费。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 第三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权利的特征包括: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这是依据权利的客体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客体的民事权利,该权利具有人身和财产的两位一体性。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这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的分类。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3.抗辩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 4.形成权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doczj.com/doc/b518947932.html,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核心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多种分类方式,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标准呢?在其标准下,民事法律行为又有哪些分类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一、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也称为合致行为。 二、以行为效果所处领域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身份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三、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四、以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必须给付对方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 五、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恋爱期间的花费属于无偿赠与还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情简介:某男小杜与某女小夏于2004年10月确立了恋爱关系。相恋不久,小杜就开始通过邮政储蓄汇给小夏3200元,随后的四年,小杜陆续“献”给女友75553.24元。然而,因为种种原因,两人并没有走到一起,面对已经结束的恋情,小杜开始紧张起来,因为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回报,他认为小夏应该把“情债”理清。然而,小夏只还给小杜3600元,无奈的小杜只有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小夏返还人民币71953.24元。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恋爱期间,互相给予对方财物是一种赠与行为。本案中原告给予被告财物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与被告成就婚姻,即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原、被告没有登记结婚,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被告应当将从原告处取得得财物返还给原告。遂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71953.24元。 案例分析:我国向来反对婚姻为合同的观点,因此对婚姻一直坚持不得附条件,退一步讲,即使附条件,也是不合法的,因为该条件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等于间接支持了买卖婚姻:我赠与你财产,你必须保持这种恋爱关系到结婚,否则,一旦恋爱关系解除时我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很明显附这样的人身关系条件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本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以上规定,法院可以返还彩礼的名义要求接受财产一方返还财产。经过查阅相关的案例和法律法规发现,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关于准备结婚的说法成立,法院可以将这种婚前赠与的行为认定为:1、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条件不成就,赠与行为也就不成立,受赠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受赠财产。

试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试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一、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 涉外民事案件的涉外因素决定这类案件一定会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相联系。与之相联系的这些国家对于某一个涉外民事案件可能都主张行使管辖权,因而造成争相管辖的局面,这种管辖权冲突被称为积极冲突;也可能会出现另一种情况,即与之相联系的国家对于某一个涉外民事案件都不主张行使管辖权,造成投诉无门的局面,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这种管辖权冲突被称为消极冲突。不过,消极冲突的现象比较少见。解决管辖权消极冲突的途径是通过国内立法,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可以在方便当事人的情况下,例外地受理一些任何别的国家都不予受理的案件。在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是积极冲突。造成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原因有: 1 国家依主权原则认为,行使司法管辖权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的表现,因而争相管辖。 2 属人管辖与属地管辖的冲突。在某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一些国家以当事人是本国公民,从保护本国公民利益出发主张管辖;而另一些国家以被告在该国有住所、居所,诉讼标的物在该国境内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其境内为理由主张管辖。假如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国籍、住所,及临时所在地不在一个国家境内,就会出现上述三个国家都主张管辖的局面。特别是英美国家在管辖权的确立上赋予法官很大的权力,英国主张“有效控制”原则。英国国际私法专家戴西(Dicey)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对于任何案件,只要够作出一个有效的判决,英国法律应承认它有管辖权,如果不能作出有效判决,英国法律就不承认它有权管辖。”这就是说,英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只要能够有效地执行,英国法院就有管辖权,而不管其被告是否在英国境内。在美国,为了扩大自己的管辖权,法律规定适用“最低限度联系”原则,认为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有任何联系因素与美国有关,就是与美国有最低限度的联系,美国法院就有管辖权。例如,在外国设有子公司的美国公司,如其子公司在国外的行为违反了美国法律规定,即使该行为依行为地外国法是有效的话,美国法院也可以对该公司行使管辖权,其理由是该公司的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美国法律,其效果及于美国。美国各州制定了“长臂法律”(Long-armStatutes),依据这种法律实行“长臂管辖”(Long-armJurisdiction),该管辖原则常常受到有关国家的反对。总之,各国都主张依自己的法律规定来行使管辖权,是造成管辖权积极冲突的主要原因。 3 择地行诉是造成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所谓择地行诉是指当事人,特别是原告在有管辖权的几个法院中选择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法院起诉。造成择地行诉的原因是:(1)对商事、侵权等案件,各国立法都规定了平行管辖原则,并允许当事人从中选择其一;(2)由于有关国家实体法的不同,案件在不同国家法院审理就会得出不同的判决,原告为了使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适用于该案件,往往通过选择管辖法院的途径来实现。在海事案件中,原告一般采用扣押对方当事人船舶的方式来选择扣押地法院行使管辖权。例如,我国广州远洋运输公司的“广水”轮在土耳其领海与西班牙的一艘小散装货轮发生碰撞,使我方遭受损失达320万美元,若在当地法院起诉,必须适用该国参加的1957年《船东责任限制公约》,我方最多只能得到20万美元的赔偿,对我方十分不利;后来我方选择在荷兰鹿特丹港扣押对方船舶并在该国法院起诉,该国实行船价制的赔偿原则,由于对方船价高达600万美元,判决结果使我方得到了约430万美元

民事权利教案

《民事权利》教案设计 一、教学目的 1、了解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识记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 3、学会运用民法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二、重点及难点:民事权利的内容和分类 三、作业及讨论: 1、什么是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有哪些种类? 2、什么是债权?债的发生根据有哪些? 3、什么是人身权?人身权有哪些种类?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讨论法 教学过程:案例一: … 请你从民事权利的角度,对此事给予评价。 一、民事权利的含义 民法赋予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实施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 二、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 (一)物权及其种类:财产所有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相邻权;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 (二)债权 1、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担的义务成为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要求,这种关系就成为债或债权关系。 2、债的发生根据 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的发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引起债权债务发生的主要根据有: (1)合同所生之债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任何合同的订立,都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债的关系。这是债的发生的基本根据,而且是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侵权行为指民事主体不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或知识产权行为的行为。如果一方行为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侵权行为人就与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就成为债权人。侵害人成为债务人,双方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3)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当这种法律关系发生后,即在不当得利这与利益所有人之间发生了债的关系。因不当得利而财产受到损害的一方是债权人,因不当得利而获得财产利益的一方是债务人。利益受损人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不当得利人要承担返还的义务。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债的法律关系。 (4)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原来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因无因管理的存在,就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补偿其代为管理事务支出的费用,管理人是债权人;受益人则有向管理人偿还该费用的义务,是债务人。 案例二:某村民张某外出访友,恰遇该区连降暴雨,造成河水上涨,危及村庄,张某的邻居李三见张某的房子比较破旧,就买来砖木料帮其加固,花费2000元,且在加固时因院墙意外倒塌,被砸伤,花费了500元医疗费。洪水来临,张某的房子保住了,李三却由于没来得及顾及自己的房子,房屋倒塌,损失达5000元。张某回家后,李三要求张某支付以上各项费用(2000+500+5000)共7500元,张某认为,自己从未要求过李三帮助修理房屋,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的义务,拒绝付款。试分析: A.李三帮邻居加固房屋的行为属于什么法律性质? B.李三要求张某支付7500元的请求是否合理? C.张某拒绝支付的理由是否成立? 3、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民事主体以其自身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者以其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以确保债的履行的一种制度。债的担保是督促债务

司考民法讲义:民事法律事实

司考民法讲义:民事法律事实 司考民法讲义:民事法律事实。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民法高频考点民事法律事实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讲义:民事权利 司考民法讲义:民事义务 司考民法讲义:民事责任 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基本原则 1、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总是存在一定的原因。这个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不是一切客观情况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因为很多自然现象,如日出、日落等不能当然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故不属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一个法律事实,也可以是两个或者多个法律事实。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就需要两个法律事实:立有遗嘱;被继承人的死亡。 2、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 (1)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可以表述为,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个人无法预见或者控制的。能够产生导致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有: A、人的出生与死亡。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导致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等。 B、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另外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也属于事件。法律敎育网 C、时间的经过。时间的经过也是一种法律事实,它可以引起一些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 (2)人的行为。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行为一般是人的意志所支配的活动,即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但有些行为是不以发

民法概述笔记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民法的概念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2.民法典: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文件。 3.罗马式、德国式。 (1)罗马式: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2)德国式: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即广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法律。 1.3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指主题以平等的身价接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不是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 2.平等性:(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另加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2)适用规则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特点:(1)非财产性(2)专属性(3)人格关系还具有固有性 3.人身关系包括: (1)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一定的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1.5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其内涵主要表现在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首先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过程的自由。 其次表现在意思的表达自由。 三、平等原则:1.《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2.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4)对权力予以平等的保护。 三、公平原则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案例介绍】 1、刘卫国(原告)住本市牡丹江路西侧38号,为解放前木结构二层楼房。自1994年刘卫国长子刘保玉结婚以来,刘卫国即住一层,刘保玉夫妇住二层。1996年5月,刘保玉夫妇留学美国,楼房二层便一直闲置。1997年底,赵守江(被告)通过熟人联系到刘卫国,多次商议欲租住楼房二层,刘卫国因担心儿子留学归来,未同意赵守江的提议。1998年3月,刘卫国听儿子说有可能在美国定居,便同意赵守江租住楼房二层,租期3年,年租金6 800元。但刘卫国特意表示,如果儿子刘保玉万一不能定居美国,回国工作的话,即终止租赁关系,以便供儿子儿媳居住。赵守江表示同意。2000年1月,刘保玉夫妇留学归来,刘卫国即请求解除租赁合同,但赵守江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不同意搬出,并表示除非刘卫国愿意承担另租房屋的租金,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刘卫国便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限期搬出。 2、某个体户(被告)因向某商场(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1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其朋友王某欠他15万元借款,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余款”。至2000年4月底,被告仍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依据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在王某还款以后被告才还款,现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按期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为附条件的租赁合同,双方虽约定租期3年,但由于原告刘卫国的儿子回国,使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因此租赁合同终止。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另租房屋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案例二中,原被告达成的还款协议为附条件的合同,被告应在王某还清债务的停止条件成就以后,还款协议生效,被告才向原告还款,不应于2000年4月以前还款。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案例一中原、被告达成的租赁协议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租赁合同,而案例二中原被告达成的为附期限的合同,还款协议实际上只是规定了被告应在2000年4月底以前“还款”。因此,被告应依据还款协议,于2000年4月底以前履行还款协议,付清全部欠款。 【评析意见】 上述案例实际上涉及到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及其效力问题。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所谓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通过附条件,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法律行为中,使其具有法律的意义,使法律行为的实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和消灭的未来不确定的事实。在法律中所附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能够作为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的,必须是当事人从事法律行为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这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3、必须可能。条件成就必须为可能;4、必须是由当事人意定的而不是法定的。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当事人所附加的条件,也称为“附款:’,这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部分。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

论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 论

论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 摘要: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频繁和经济的发展,国际民事诉讼争议日益增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由于各国国内不同的涉外民事诉讼法律而经常出现管辖权冲突的情况,本文在归纳了国际民事案件有关管辖权冲突的类型以及一些国家比较典型解决的方法,又总结了中国在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时的做法以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关键词:管辖权平行诉讼不方便法院原则 引言: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的问题至关重要。一方面,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因此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立法和实践相差千里;另一方面,明确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归属管辖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开始,关系到实体法律的选择直至争议的解决;再一方面,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也关系到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 一、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的冲突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与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 相关联的所有国家或都主张管辖权或者都拒绝管辖的情况,前者称为管辖权的 积极冲突,后者称为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一事两诉或平行诉讼 一事两诉、一事再理、平行诉讼、重叠诉讼或重复诉讼、未决诉讼等现象都是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的表现方式,这种冲突方式也是管辖权积极冲突形式中最常见的一种,这种形式的特点就是有关国家的法院对同一事实的案件都具有管辖权,而且,也不排斥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有关国家关于管辖权的立法和实践相同,二是有关国家承认平行管辖和协议管辖。 一事两诉可以表现为下列两种类型: 1. 重复诉讼(repetitive suits),或称为相同原告诉讼、原被告共同型诉讼,即同一纠纷当事人中的一方始终作为原告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针对同一被告提起诉讼。一般而言,重复诉讼的起因可以归结为原告追求私人利益的追打限度保护,其目的不过是寻求对自己最有利判决。 2. 对抗诉讼(reactive suits),也称为相反当事人诉讼、原被告逆转型诉讼,即同一纠纷当事人中的一方作为原告在甲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同时作为原告在乙国以甲国诉讼中的原告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同时作为原告在乙国以甲国诉讼中的原告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就是原告、被告的地位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院中的地位发生逆转。 因此,平行诉讼的主要动因在于当事人的利益驱动,从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平行诉讼是可取的,但是也有给国家的司法资源造成浪费,增加司法机关的负担;就当事人而言,不仅表现为诉讼费用的增加,还要面临各国判决的相互矛盾和冲突,无法成就有利判决的域外承认和执行等。 (二)诉讼无门 相对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现实中也大量存在诉讼无门的情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绝对权与相对权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权利人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人,包括: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即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包括:各类请求权。 判断:绝对权不存在相对应的义务人和义务。 【答案】错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1.支配权与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例题·多选题】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3-54) 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 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 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 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留置权。 选项A正确。小贝的足球在老马手里,小贝要求其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小贝将老马花瓶打碎,老马要求小贝赔偿的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 选项D错误。自然人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两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老马不能对足球进行留置。 【例题·单选题】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3-1)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权利的类型和诉讼时效。 选项A错误。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是财产关系,不是人身关系。 错误。甲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是在行使债权,该权利是相对权,而非绝对权。B选项 选项C正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 选项D错误。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先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然后再提出阻止对方请求权的事由以对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意思表示要素,而且必须是要产生该意思表示内容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使得理论上不得不创设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上一位阶的概念——民事行为。据此,民事行为包括合法民事行为与不合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某些事实行为;不合法行为又包括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动,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取决于一方还是由双方的意思表示所做的划分。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订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这些行为,不需要他人同意,就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双方行为是指须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等。民法上,又把双方行为分为合致行为和对应行为。前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是一致的,如合伙等;后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不是一致的,而是相对应的,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具体目标是取得价金,买方的具体目标则是取得商品。多方行为是指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如公司股东会的决议等。 二、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这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而进行的划分。单务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等。双务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

内地与香港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

「内容提要」香港和内地虽属同一主权国家,却分属不同的法域,两地之间的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难以避免。对涉港民事诉讼的定性模糊,完全肯定平行诉讼以及现有规定的不明确等缺陷的存在,给两地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本文提出了应当科学定位涉港诉讼,主要通过司法协商途径解决涉两地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并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回归后原有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除与《基本法》相抵触的以外仍然有效,香港法院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除涉及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外的所有案件都可行使审判权。这就在客观上使我国存在不同的法域,在两地不断频繁和深入的民商事交往中,分属不同法域的内地和香港之间的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也就不可避免。通常来讲,民商事法律冲突主要包括管辖权冲突、法律选择和司法协助三个基本问题,其中管辖权冲突又是基本问题中的基本问题。因为它既关系到司法主权问题,又涉及到实体法律的适用和法院判决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同时也是任何一个民商事案件程序中都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内地与香港都有涉及外国的民事诉讼所适用的程序规则,但均未制定或完善审理区际案件的程序规则。由于内地和香港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对于当事人而言,同一纠纷选择在内地进行诉讼或在香港进行诉讼,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这种情况下,出现“挑选法院”和“一事两诉”等现象就难以避免。这些冲突的存在,会对内地和香港之间正常的民商事交往产生不利影响,大而言之将会影响到“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施效果和香港的繁荣与稳定。所以,认真探讨两地之间民事诉讼管辖权方面存在的冲突,进而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内地和香港处理涉两地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规定 (一)香港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规定 香港法律将涉外民事管辖权区分为对人诉讼的管辖权和对物诉讼的管辖权。从总体上看,无论是对人诉讼还是对物诉讼,香港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都必须对该案件有实际的支配力。其中对人诉讼,是指直接针对某一个人的诉讼,旨在通过法院责成某人为或不为某项行为。这种诉讼一般只拘束诉讼当事人。根据香港法律的规定,被告身在香港,而法院的起诉文件能在香港送达被告,或被告自愿接受香港法院的管辖权,或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而法院根据《最高法院规则》第11条之规定,批准将起诉文件于外地送达被告等三种情况下香港法院可就对人诉讼行使管辖权。从上我们不难看出,对于对人诉讼,香港法院不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居所或诉因的性质,而是从“有效”原则出发来决定自己的管辖权的。所谓对物诉讼,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维护其财产权益的诉讼形式。与对人诉讼只拘束诉讼当事人不同,对物诉讼除了拘束诉讼当事人以外,还可以拘束有关的第三人。对物诉讼主要包括决定物之所有权或其它权利的诉讼、海事诉讼和有关身份行为的诉讼。其中前两种对物诉讼也采取按“有效”原则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对关于身份行为的诉讼,香港法院一般根据当事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是否在香港来决定它是否具有管辖权。① 由于受英国冲突法的影响,香港的冲突法对国际冲突法和区际冲突法也不作区分,所以香港冲突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涉大陆民商事案件。此外,根据《基本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这里的所有案件显然也

民事权利及分类

民事权利及分类 (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 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

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请求权在民法上的意义还在于,它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是请求权(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 3.抗辩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1)抗辩权的特征: ①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②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民法习题集

上海海事大学 民法习题 第一章民法概述 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征及其调整对象。 2、简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现有立法例的利弊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3、如何构建我国的民法体系? 4、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5、试析自愿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 6、试述诚实信用原则。 7、试述公序良俗原则。 8、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有哪些? 9、我国民法的渊源有哪些?并作适当评价。 10、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理由有哪些?你是如何看的? 11、你对中国民法典制订有哪些建议? 12、你对民法基本原则意义的理解。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试述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依据。 3.试述民事权利的本质。 4.试述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 5.试述有价证券的分类。 6.民事权利有哪些分类? 7.简述民事权利的取得和消灭。 8.民事权利的正当行使应注意哪些问题? 9.何为正当防卫?何为紧急避险?两者有何异同? 第三章自然人 1、请谈谈你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理解。 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3、试述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责任的承担。 4、试析个人合伙债务的承担。 5、监护制度的法律运作是如何进行的?监护人的法律职责有哪些? 6、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关系有何异同? 7、试比较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8、2006年我国《合伙企业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方面?

第四章法人 1、你对法人概念及其本质是如何理解的? 2、试述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3、试述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试析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的效力。 5、试述法人的清算。 6、为什么要将合伙组织作为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民事主体? 7、法人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8、法人有哪些分类? 9、如何认识法人财产权的内涵。 10、法人人格否认是什么意思? 11、法人的消灭及其清算在法律上应注意什么问题? 12、如何理解法人承担独立责任? 13、谈谈你对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的理解。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民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什么条件? 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4、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5、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6、什么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特征有哪些? 7、试述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价值。 8、试述意思表示理论的基本内容。 9、简述不真正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及种类。 10、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有哪些? 第六章代理 1.试述代理制度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试析代理权的性质。 3.试述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4.什么是复代理?描述复代理相关人之间的关系。 5.间接代理有哪些特点?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6.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7.试述代理与代表、委托、行纪、居间、无因管理、信托的区别。 8.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代理在法律上的规定有何不同? 9.试述代理权的性质。

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每一主 权国家均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2)管辖权的确定是内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 (3)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4)正确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部门申请专利,但这种行为不足以对 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项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八、案例题 1、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籍女教师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尤塔·毛雷尔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尤塔·毛雷尔任教期满,准备回国。尤塔·毛雷尔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德国籍 教师或委托德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 问:外国公民、外国领事是否可以在中国法院担任本国公民的诉讼代理人? 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4分)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4分) 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 我国法院出庭。(4分) 2、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 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 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3分)

民事行为种类

民事行为种类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1.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标的合法。 4.标的可能。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左边条件,可以认定有效。 无效民事行为 1.不具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自由(涉及国家利益才为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4.标的违法。 4a.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b.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5.标的不可能。 1.特殊无效民事行为: 1a.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1b.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1c.凡依法或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认定行为无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条件成就时的效力:非要式法律行为,条件一成就,生效;要式法律行为,如不动产转让,须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 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的行为,当条件不成就时,视为不再附条件,附延缓条件行为视为不存在。 2.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注: 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 I妨碍相对人利益的(如合同法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加条件); II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收养或终止收养、接受继承或抛弃继承、票据行为,如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1.条件特征:将来、不确定(如果能肯定将来必定发生或者将来根本不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事实所附条件,这种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视为未附条件)、约定(民事法律行为中附有法定条件的,应视为未附条件)、合法(如甲报复乙,令丙打伤乙,条件5000元,该行为当然无效)。 2.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或不可能发生,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3.不当阻止(用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条件成立,视为条件成立,反之亦然。区别:期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能到来的;而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1.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2.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死亡为期限。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为无效) 1.欺诈 2.胁迫(打官司属于合法施压) 3.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而不是对方的欺诈或隐瞒而造成的) 5.显失公平(合同法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故该原则归入此项) 1.请求变更的,法院应当变更;请求撤销的,法院应酌情撤销。 2.撤销后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3.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行使期限:自行为成立时1年(除斥期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甲受乙欺诈高价购物A,A赠丙,赠与不撤销,但甲与乙的行为可撤销)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行为能力欠缺(限制行为) 2.处分权欠缺 3.代理权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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