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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740—2014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本标准与GB16740—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删除了产品分类;
———删除了基本原则;
———修改了技术要求;
———删除了试验方法;
———修改了标签标识的要求。
GB 1674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保健食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保健食品
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
原料和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 ||
项目 | 要求 | 检验方法 |
色泽 | 内容物、包衣或囊皮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
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烧杯或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
滋味、气味 |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 |
状态 | 内容物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污染物限量 | ||
项目 | 指标 | 检验方法 |
铅a(Pb)/(mg/kg) | 2.0 | GB 5009.12 |
总砷b(As)/(mg/kg) | 1.0 | GB/T 5009.11 |
总汞c(Hg)/(mg/kg) | 0.3 | GB/T 5009.17 |
a袋泡茶剂的铅≤5.0mg/kg;液态产品的铅≤0.5mg/kg;婴幼儿固态或半固态保健食品的铅≤0.3mg/kg;婴幼儿液态保健食品的铅≤0.02mg/kg。 c液态产品(婴幼儿保健食品除外)不测总汞;婴幼儿保健食品的总汞≤0.02mg/kg。 |
3.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和(或)有关规定。
3.6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限量 | |||
项目 | 采样方案a及限量 | 检验方法 | |
液态产品 | 固态或半固态产品 | ||
菌落总数b/(CFU/g或mL) ≤ |
103 |
3×104 | GB 4789.2 |
大肠菌群(MPN/g或mL) ≤ | 0.43 | 0.92 | GB 4789.3MPN计数法 |
霉菌和酵母(CFU/g或mL) ≤ | 50 | GB 4789.15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0/25g(mL) | GB 4789.10 | |
沙门氏菌 ≤ | 0/25g(mL) | GB 4789.4 | |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b不适用于终产品含有活性菌种(好氧和兼性厌氧益生菌)的产品。 |
3.7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7.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和(或)有关规定。
4 其他
标签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
本文封面图来源:FoodTal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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