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纪实
在我县,有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是罪犯,却没有在监狱里服刑;他们像普通人一样生活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却在接受着社区矫正。
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人员又是哪些人呢?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参与下,在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而社区矫正人员则包括下列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栽定假释的;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因为去社区里完成刑罚执行活动,因此亦称为社区服刑人员。
社区矫正工作“润物细无声”,滋润着诸多“走歪了路”的人。但很少有人知道,一个被矫正对象的身后,往往站着公、检、法、司等部门工作人员的身影,由于社区矫正办公室设在司法机关,所以司法干警们当仁不让,冲在矫正工作第一线,尤显辛劳。近日,记者走进县司法局,带您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背后。
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宣告
坚守法律警戒线
让社矫人员知法懂法
为了让法律的“警戒线”时刻被矫正人员记在心上,该局设立了宣告室、心理矫正室、监控室、档案室,从接受矫正、矫正管理到解除矫正,建立起一整套细致的工作流程,对触犯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该局严格按照从严从重的原则处理。今年8月,曾某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而曾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县司法局报到,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经县司法局提请,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曾某缓刑,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11月9日上午,县司法局会同公安机关,将曾某押送至县看守所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虽然不在监狱里,但社区服刑人员也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遵守社会对其的管理,让社区人员知法懂法是我们监管的目的,同时也不希望社区服刑人员再次犯罪。”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马作骅在采访中说。今年以来,县司法局严格按照省司法厅《2015年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要点》要求,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法治思维、创新思维”,强化社区矫正监管安全,积极推进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创新发展社区矫正三项基本任务,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创新教育方式
让社矫人员融入社会
按照定期报到、定期汇报、定期谈话和定期劳动等要求,社区矫正对象要定期参加公益劳动,洗涤自己的心灵。近年来,县司法局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创新符合执法程序的管理教育新思路,构建具有我县特色的社区矫正新模式。“让社区服刑人员在劳动中融入社会,是我们实施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据马作骅介绍,为了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帮助、管理,县司法局一方面对其实行强制性、规范化的管理;另一方面强化人文关怀,细心周到地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并积极鼓励他们参加社区活动,早日再次融入社会。
去年12月,桃州镇被选为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乡镇,县司法局与桃州镇升平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签订了《广德县社区矫正人员服务项目协议书》,委托其组织开展桃州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社区服务活动。“升平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开展集中教育规范有序,组织社区服务形式多样,矫正成效明显。”桃州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今年7月,桃州镇“我为党旗添光彩”七一专场文艺晚会举行,针对当天文艺演出规模大、观众人数多的特点,以矫正人员为主体的社会组织联合会成员,提前两小时就到达现场,他们身着红马甲,以社会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布置会场、舞台、维持现场秩序的任务,为需求的群众提供帮助。
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
对被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入监体检
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走访社区服刑人员家庭
帮扶从心开始 让社矫人员梦想起航
2013年4月16日,孙某驾驶无号牌中型自卸货车载砂石料由誓节镇茆林村龙口基地驶往山月湾坡道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及驾驶室内乘坐的姚某受伤,姚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孙某被判负事故全部责任,2014年1月21日,孙某因交通事故罪开始在誓节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孙某在事发后,一直顶着巨大压力、巨额赔款、家庭责任。不知道自己该做什么,还能做什么。面对此种情景,誓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立即对其进行心理辅导,给他讲解法律知识,并鼓励他从挫折中站起来。“在今年的农田的建设中,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总是到我这里,问我有没有需要他们帮助的地方,我这次到合肥去参加种粮大户交流会,他们都是立即开绿灯。没有他们就没有我的今天,今天的成功有他们的一半功劳。”说起司法所对自己的帮助,孙某感动不已。如今,孙某已经走出低谷,不仅解决了温饱,也为自己创造出了不一样的明天。
“一个典型就是一面旗帜,千万面旗帜汇聚成社会主流”,让典型“站”起来是县司法局矫正工作的重要举措。“教育从感化开始,矫正从心灵入手,只要我们付出真心,不断教育引导,我坚信,社区矫正工作将会对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产生重大的意义,更能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不稳定因素,这也是这项工作的核心价值体现。”县司法局局长洪立根在采访中说。
记者手记:矫正一人,感动一家,稳定一片——这就是社区矫正工作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管理、教育、帮扶……县司法局在社区矫正工作上的积极作为,不仅温暖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田,更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摘要
第五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承担相应的监督、教育和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