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除了企业全称外含有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要素与经过长期使用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两种情况外,仅含有公司全称不具备显著性,不能注册成功。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第四章 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 第三点三节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图源: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具体考虑因素
1.商标的根本作用是让消费者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企业名称的取得一般都是通过各层级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同地方的企业名称可能就只存在地区的区别,其余部分可能完全一致,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允许企业全称作为商标名受到保护,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商品与服务来源,也就是说企业全称起不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2.公司名称是可以变更的,如果没有查到重名即可变更,大概变更时间也只是一个月左右,但是,商标名称核准注册后是不能变更的,也不能在使用时随意更改样式,这时候就造成了商标名称与企业名称不能对应。
3.已经核准的商标享有转让权,但是如果受让方与商标的企业全称不一致,也会误导消费者,因此无法进行商标转让。
4. 已经核准的商标享有授权许可权,但是企业全称的商标名也无法进行授权,会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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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2-04-19 阅读:62次 分享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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