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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不明的释明函——对某市中院《法律释明函》的回复|民事辩词

按语

  从前文,因不服原一、二审判决,汪霞委托代理人2022年6月1日通过ZJ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嗣后,代理人于2022年7月7日收到该中院《申请再审告知》,要求申请人明确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省高院亦或该中院。鉴于对该中院仍抱有“自我纠错”之期望,申请人签字确认向其申请再审
  未料,不久后申请人又收到该中院(2022)苏11民终***号《法律释明函》,要求申请人服判息诉。拆开此函,申请人甚是失望,悲愤至极:该函无中生有,妄断曲直,未审先裁!
  以下为《<法律释明函>的回复》和《要求JS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申请书》全文。了解更多案情,请点阅文末同案链接。

责任编辑:胡毓琪 曾庆栋






对《法律释明函》的回复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2022)苏11民终***号法律释明函收悉。对于该函之释明,本人甚是不解,不能接受!
不解之一:本案尚未立案,亦未确定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未进行实质性审查,贵院却已然预判本案结果,要求申请人服判息诉,是否属于未审先裁?
不解之二:《法律释明函》第三段载明:“本院认为,关于你在再审申请书中提出的上述异议,本院在二审判决书中已经作出说明。”此言绝不属实!
申请人在《民事再审申请书》中指出:“(一)两审判决对被申请人将‘已查封待拍房’对外出租之行为未作法律评价;对于申请人的相关辩论理由,未予正面回应。”“其一,关于被申请人交付‘法拍房’的行为是否已构成违约,原审法院未作评判。”“其二,关于申请人拒付租金是否符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原审法院未作评判。”并强调:“值得关注的是:申请人在一、二审中多次提出上述两项辩论意见,然而主审法官均置若罔闻,甚至有意回避,判决书中更是只字未提。个中原因,耐人寻味!”
申请人好生奇怪,二审判决书通篇未对上述两个关键辩点予以回应,甚至连“不安抗辩权”这5个字都不曾出现!那么,《法律释明函》的制作者到底是如何炮制出“本院在二审判决书中已经作出说明”之结论的?
不解之三:贵院向申请人出具该《法律释明函》有无法律依据?
申请人检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等民事诉讼法律、解释和会议纪要,均未见到针对民事再审申请发出“服判息诉”释明函的相关规定。
另,申请人的代理人于2022年7月7日收到贵院《申请再审告知》,要求申请人明确申请再审的对象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亦或贵院。彼时,因申请人对贵院仍抱有“自我纠错”之期望,故而授权代理律师将原先向省高院提起的再审申请变更为向贵院申请再审。
然,当收到贵院《法律释明函》后,申请人失望、悲愤至极。与原审法官漠视当事人辩权相比,《法律释明函》有过之而无不及,谓之“信口开河”毫不过分!
有鉴于此,本申请人对贵院司法公正性、权威性的信赖已丧失殆尽。在收到贵院受理通知书前,毅然决定撤回2022年7月7日向贵院的再审申请,恢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特此回复!

申请人:汪霞    

特别授权代理人:崔保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附一:《要求JS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申请书》

附二: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人:汪霞

地址:JS省ZJ市JK区***新村*区**号***室   电话:***********。

委托代理人:崔保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南京市太平巷16号   电话:13809024288。






要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立案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霞,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44,住JS省ZJ市JK区***新村*区**号***室,电话***********。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保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南京市太平巷16号,电话13809024288。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ZJ市JK区SY大酒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1************。
负责人:欧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欧阳*,男,汉族,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78,住ZJ市JK区ZJ*********号,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对申请人与ZJ市JK区SY大酒店、欧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ZJ市JK区SY大酒店、欧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21)苏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和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11民终***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6月1日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递了《民事再审申请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嗣后,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收到镇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告知》,要求申请人明确申请再审的对象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亦或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字确认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随后,申请人又收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递的(2022)苏11民终***号法律释明函,该函无中生有,妄断曲直,未审先裁。申请人在回复函中明确,撤回向该院的再审申请,恢复向贵院的再审申请。
综上,申请人依法要求由贵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本案进行立案审查,并依法决定再审。特此申请!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汪霞    

特别授权代理人:崔保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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