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句房征补字〔2017〕3号
征 收 人:句容市人民政府
地 址:句容市人民路70号
被征收人:黄伟,男,1961年7月17日生,句容市华阳镇人民路38号3幢301室。
句容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句政发〔2014〕124号),对位于句容市中山路至河滨北路片区,北起人民路、南至河滨北路、南大街两侧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句容市拆迁安置服务中心。评估机构是通过公开抽签摇号方式产生的江苏中证土地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被征收人名下位于华阳镇联盟居委会9组94号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经查:坐落在华阳镇联盟居委会9组94号的房屋系私房,产权人为黄伟,房屋产权证面积为78.22㎡,经测绘建筑面积为81.97㎡,登记的房屋用途为住宅。经江苏中证土地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评估价格为人民币464688.00元,附属设施及装潢补偿款人民币140438.00元,合计人民币605126.00元。
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黄伟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征收人句容市人民政府从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出发结合具体的房屋安置情况,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1.被征收人黄伟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江苏中证土地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和《中山路至河滨北路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货币补偿金额为:房屋补偿款464688.00元、附属设施及装潢补偿款140438.00元,货币安置政策性补助60512.60元,搬迁费1000.00元,临时安置费5901.84元,共计人民币672540.44元。
2.被征收人黄伟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根据《中山路至河滨北路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将句容市南大街安置小区的一套安置房52幢1506室(安置面积为90.93㎡),及负二层16号附房(面积为12.61㎡)作为产权调换房。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实际过渡期限按规定结算。同时由句容市拆迁安置服务中心依法与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上述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被征收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上述补偿方式之一,并在此期间内搬迁完毕交付房屋,于交付房屋后5日内到句容市拆迁安置服务中心结清相关费用。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句容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句容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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