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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集团党史学习教育专题二 | 红色供销百天读㉕合作社领导机构自上而下建立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发表时间:2021-04-28 点击:
新中国成立后,中华大地呈现出万象更新的局面。同时,在党和人民面前,还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困难,面临着很多严峻考验。经济上,新中国继承的是一个千疮百孔的烂摊子,生产萎缩,民生困苦,集中力量恢复国民经济成为摆在党和人民面前的紧迫任务。
《共同纲领》让合作社有了法律保障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具有代表全国人民的性质,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时期内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共同纲领》对合作社作了若干规定:
对合作社的地位,《共同纲领》第26条明确写道: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对合作社的性质,《共同纲领》第29条规定: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合作社的种类,《共同纲领》第38条规定:在城镇中和乡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在工厂、机关和学校中应尽先组织消费合作社。
《共同纲领》第29条还明确:对合作社,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
上述这些条款,使合作社取得了法律保障,从而有力地促进了新中国成立后合作社的迅速发展。
合作社具备了快速发展的历史条件
新中国成立后,合作社已经具备了快速发展的历史条件,这些条件是以往任何时期所不具备的,这为合作社的蓬勃发展奠定了基础。
1.新中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合作社经济已经成为整个人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1948年9月提出的合作社新方针以及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人民政协关于合作社经济的决定,指明了合作社发展的方向。
3.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它通过银行、贸易和财政等部门给予合作社种种优待。尤其是通过合作社开展采购和推销业务,有力地扶持了合作社的发展。
4.全国广大地区实行了土地改革,农民摆脱了封建剥削后,要求进一步从商人的中间剥削中解放出来,迫切需要发展合作社。
自上而下地建立合作社领导机构
早在1948年9月,刘少奇在论述组织合作社的办法时提出:“首先应该由上而下然后由下而上去组织合作社及改造现有的合作社。”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前,解放区已经建立了东北、华北、华东三个大行政区和许多省(市)、行署区的合作社领导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1949年11月,政务院设立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局长孟用潜,副局长梁耀、于树德,它是中央人民政府主管全国合作事业的行政机构。1950年10月,政务院又任命程子华为局长,孟用潜、梁耀、于树德为副局长。
孟用潜(1905-1985)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孟用潜历任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政务院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局长、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
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成立后,一方面组织、指导、推动全国供销、消费、手工业等合作社的发展;一方面积极筹备召开全国合作社工作者代表会议,研究起草各级合作社的章程,筹备成立全国合作总社。
1950年12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宣布成立后,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即不属于政务院的单设行政机构,而变为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一个直属单位,一般不再对外行文。1954年随着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撤销,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也撤销了。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采取首先由上而下地建立各级合作社的领导机构,然后再由下而上发动群众组织合作社的办法,合作社迅速发展。据1950年底统计,除成立了全国合作总社外,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 6个大行政区都成立了合作总社(或合作事业管理局),13个中央及大区直辖市都成立了市合作总社,25个省(区)成立了省(区)合作总社,1035个县成立了县合作社,占当时全国总县数的 48.9%,基层合作社已发展到43501个,社员3047万人。
责任编辑:原小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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