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的意见书(诉百度)
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的意见书(诉百度)
案号:(2016)京0108民初第4817号
原告:陈平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当庭提出申请,追加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为被告。
本人作为原告,认为无实质性证据,法律依据不足,于理不合。
第一,无实质性证据:
首先,暂且不论协议是否有效,百度公司与重庆维普公司的协议所谓的“授权期限”是自2015年1月1日起2016年1月1日终,本次案件的诉求为公证日2014年2月14日之前的侵权行为,协议时段不在本次案件之内。
其次,百度公司与重庆维普公司的协议,双方都没有签署签约日期!何时生效?如何生效?原告认为,签约日期为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之一,没有签约日期,就是没有生效日期,为无效合同。
再次,重庆维普公司与语文世界杂志社的协议,没有原件,签字不清,本人存疑。
最后,两份协议上都没有具体提及涉案作品,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两份协议与涉案作品的授权有直接关系。
因此,没有直接的书面证据证明,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负有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第二,法律依据不足:
根据相关宪法法律的精神,比如《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列谁为被告,诉谁、不诉谁是基本的诉讼权利。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法院如果不经原告同意就追加,实质上是被告代替原告行使了诉权,侵犯了原告的处分权。这实质上是被告和法院代替原告起诉了第二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取得原告的同意。
本案中必须参加的被告只有百度公司一个,因为只有百度公司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本人也只有权力起诉百度,而无权力起诉别的公司,本人无须也无权选择列谁为被告,因为百度是原告唯一有证据,并且有权起诉的被告。其它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认定侵权后,才能确定。
第三,不合情理:
本人与维普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更没有任何合作和授权。这个与本人没有任何直接关系的公司,如果忽然间成了我的被告。作为原告,感觉像是被剥夺了诉讼权。
涉案《八〇后作家访谈录》和《80后作家访谈录Ⅱ》系列作品以及《人在阅读和写作中变得美丽》,根本就没有作者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书,显而易见的授权链条缺失,为什么通过了百度公司的版权审核,并且上架销售了?根本就不应该通过审核上架销售,但结果却仍然上架了。
多年前,原告曾发现《80后作家访谈录Ⅱ》、《八〇后作家访谈录》、丛书《锦瑟年华》、丛书《新概念作品十年精选》等多部作品被百度侵权盗版,遂于2011年3月31日公布《100余民间作家致百度文库的公开信》,要求百度文库停止侵权盗版、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等。被告均以删除了事,不回复,不支付稿酬,更不赔偿;被告屡犯不改,反复侵权,情节严重。百度公司对原告的著作权、人权和尊严的藐视与践踏,让本人深受其害!以上全是百度公司直接造成的,是百度公司不能推卸的责任。百度公司不能以追加被告,或追加第三人,推卸和减轻自身的过错与责任。
追加被告后需二次开庭,必将增加原告维权诉讼的成本和负担。
如今,是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难道起诉谁,列谁为被告,还要被告来决定?要不,百度公司你来交纳诉讼费,我就同意百度你替我起诉维普公司。不过我要追加三倍的诉讼请求!因为我正缺诉讼维权费用,起诉百度的系列案件,光诉讼费也要十来万,我现在连诉讼费都交不齐!
原告认为,无论是被告,还是法院,都没有权力代替原告行使诉权。
因此,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也不同意追加第三人。
此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5日
原告:陈平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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