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之间有什么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分属不同法律制度
应收账款质押属保证物权中的普通债权权利质押,适用《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的规定;应收账款转让属债权让与,适用《合同法》规定。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其所保证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而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按一定的比率向出让人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出让人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向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
(2)含义和范畴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本身即为融资。一般认为,应收账款转让即保理,保理业务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兼具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保证及保理预付款融资等功能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业务尽管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其本身还具有相当浓厚的商业惯例色彩,适用上述相关国际惯例,其管理、催收、保证等功能与应收账款转让也有所不同。
(3)生效要件不同
根据《物权法》,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根据《合同法》,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4)对应收账款的受让人和质权人的法律效力不同
1)应收账款转让对受让人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a、债权人发生变更。
b、债权主从权利转移。
c、转让人对其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负瑕疵保证责任。
2)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a、优先受偿权。
b、向出质人和债务人主张质权。
c、对设质应收账款代位物的追及权。
d、对出质应收账款债权的保证利益的追及权。
e、在出质人破产时,对已经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主张行使别除权。
5)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中,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对于基础合同当事人双方禁止应收帐款转让的特别约定,我国《合同法》采取了有效主义,认为该特别约定对保理商是有效的,虽然此特别约定并不使供应商与保理商之间的转让无效,但是保理商的支付请求权将受到债务人以此为抗辩的影响,保理商会因此而不能实现债权。
6)运行机制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后,受让人能否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收回账款及收回多少,概与原债权人(转让人)无关,除非发生约定的保理中的商务纠纷及争议;而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有质的差别:质权人行使质权后,若所收账款大于被保证的债权额,须将余额退还给出质人,相反,如有不足,则质权人有权继续向债务人请求偿还不足部分。
7)是否可向应收账款原债权人追索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后,应由受让人独自承担应收账款不能清偿的风险,亦即受让人对应收账款承担坏账保证的责任,这也是保理的功能之一(无追索权),除非另有约定(如回购型或附追索权保理),受让人不得向出让人追索;而应收账款质押重在保证功能,首先应由出质人自身作为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融资债务,出质人不能清偿造成违约时,质权人方才处分质押的应收账款,实现质权。因此即使质权人不行使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仍保有对应收账款债权人(出质人)的请求权,风险分散于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两方,相对较小。从这个角度看,前者能为当事人提供直接的现金流,加速资金周转,但其却不具备后者的弹性和灵活性的优点。
8)收益不同
根据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应收账款的受让人可能获得的利益通常要高于质权人。两者的收费情况也不同,保理除收取保理费外,还收取应收账款管理费、收入支出凭证处理费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仅收取融资利息。
9)对应收账款的权利不同
在应收账款质押设立后,除非债务人偿还主债务发生违约,否则质权人不能通过执行质押而享有质押应收账款的任何权益。出质人还可以通过清偿应收账款融资的主债务,使应收账款质权消灭,重新取得对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但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有权立刻直接获得所购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收益,出让人不再享有对应收账款的权利,除非受让人追索出让人,出让人又买回其应收账款债权。
10)适用的应收账款的范围不同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可质押的应收账款范围较广,而利用应收账款转让进行融资一般仅限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范围较窄,对应收账款的结算方式也有限制。
11)是否应通知债务人不同
应收账款质押中,是否应通知债务人,该通知是否为应收账款质押生效的要件存在理论争议,一般银行实践中明确要求通知债务人,取得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确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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