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坐牢16年被判无罪,申请1872万元国家赔偿过分吗?
文/陈贻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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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两名孩童“毒鼠强”中毒,一死一伤,吴春红被认定为因琐事“投毒报复”的凶手。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中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河南高院三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2008年10月,商丘中院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次年7月,河南高院维持该判决。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进行再审。
2019年10月24日,该案重审。2020年4月1日,吴春红“投毒杀人”案再审宣判,河南高院认为,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无罪。
4月1日上午,吴春红无罪释放。从2004年11月20日被刑拘,到无罪出狱,吴春红被羁押了整整5611天。
有人说:“这也太过分了吧,是狮子大开口吧!”
吴春红入狱前照片
吴春红出狱后和儿子合影
最大的收获是“还我清白”
被冤枉了16年,坐牢16年。突然有一天,还能回家、回归社会这是最大的幸福。能够洗脱16年的罪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恢复自由。“还我清白”才是吴春红最大的收获。
你可以说他要求国家赔偿1872万元太过分,你可以说一个普通人的一条命最多也就值个两三百万。
你也可以说这个金额不过分。因为他无辜受冤、无故坐牢,损失的是一辈子的青春,失去的是16年的自由,甚至曾遭受非人的生活。更加严重的是内心的创伤,可能一辈子也无法弥补。在没有工作的十年里,家里没有了唯一的顶梁柱,一家人是怎么熬过来的?因为他的名誉受损,连累一家人抬不起头,影响孩子的一生,这不仅是一个人的事。这样说,其实一点也不过分。
如何避免错案、冤案才是我们要考虑的问题
吴春红的冤案,不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在一次次的冤案下,我们更加要考虑的是,如何降低错案、冤案的出现。避免造成无辜的人受害,而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这是人民不允许的,更是法律不允许的。
这可能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甚至更多。
- 判案,一定要有确凿的证据、足够的证据、直接的证据。不能因为证据不足,而又为了结案,随随便便的定罪、定刑。
- 百密必有一疏,就算是已经定案的,也要留有足够的上诉平反的空间。
- 针对办案不力,不透彻的办案人员;盲目定案、定刑的负责机构,要严格追责、要加重处罚力度。
吴春红的《国家赔偿申请书》
一旦错案、冤案的出现,影响的不仅是一个人,而是多个家庭。受害人没有得到真正的昭雪,受冤的人没有得到平反、犯法的人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逍遥法外。而受冤的人一旦坐牢十几年,那基本就会与社会脱轨。正如吴春红所说:“不管多少钱,都买不到失去的16年。出狱两个月了。对这个社会感到陌生,变化太大了,我出门孩子都得始终陪着我。”
错过了孩子的成长、失去了的16年青春,钱是买不到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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