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名男子轮流与女性发生关系,女子先自愿后报警,如何定性?
“3个男的和一个女的轮流发生关系,被抓起来了?”河南新乡,一名男子和一女子约见后,又叫来了在某局工作的3个男子,这3人轮流和该女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双方却发生纠纷报警,5个人都被警方带走调查。而某局负责人回应,3人并非公职人员,只是工人,属于个人行为。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看到这个新闻后,网友表示震惊和关注,发出疑问:这会不会是嫖娼?
有网友说:发生这种事情和单位有什么关系,为啥要扯上单位,难道是单位指使他们犯罪的?事情查清楚后,该判刑的判刑,该开除的开除,该赔偿的赔偿。
有网友说:“该局负责人称,三个人不算公职人员,只是工人,发生的事情是“个人行为,”该局领导请解释一下,你局的“工人”是什么意思?临时工的另一个称呼?
这也不怪网友质疑,因为太多单位喜欢把“临时工”作为背锅侠,免责金牌了,他们以为一出问题,就让临时工顶上,不是我们的公职人员,我们不负责,这种做法最受网友诟病。
其实,临时工出现问题,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人员一样也有附带处罚,特别是3个科室人员轮流和一个女人发生关系,已经触犯刑法,单位主管负责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原本是两人相约,中途竟又来了3名男子,而且这3名男子还轮流和该女子发生性关系。场面有些太过混乱,最终因纠纷报警。双方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纠纷,到底是被强迫了,还是报酬没谈拢呢?这引发了吃瓜群众的极大好奇心。
如果该女子是被强迫,毋庸置疑3名男子涉嫌构成强奸罪。同时,3人轮流和该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还属于轮奸。轮奸是指,二人以上违背受害者意愿,强行发生的性行为。主观上各行为人有共同的故意,通过意思联络,意欲实施轮流奸淫行为。客观上轮流实施强奸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一般可处3-10年有期徒刑。但2人以上的轮奸,对被害人的身心伤害更大,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该女子和3人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但事后因报酬没谈拢报警,那么三人的行为属于嫖娼,而该女子的行为属于卖淫,都是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也得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该女子和3人之间完全没有金钱交易,4人只是为寻求感官刺激,填补精神空虚,通过聚众性交来刺激感官,寻欢作乐。那这种情形下,4人的行为违法吗?
不仅违法,还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对于组织者和多次参与淫乱活动达到3次以上的,应当立案。如果4人属于初犯,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下罚款。
事发后,单位声称3人非公职人员,而是“工人”,积极撇清关系。虽然3人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该让单位背黑锅。但单位也势必存在疏于教育、监督、管理的情况。所以,“临时工”出事,不能成为单位主管推卸责任的借口,更不能独善其身。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和该女子先行相约的男子到底是处于什么角色?到底是充当牵线搭桥的,还是积极参与者呢?目前事件仍在调查中,以上也仅为推测。具体情况还有待警方的权威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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