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境内企业对外成立子公司或并购海外项目如何汇入资本金 ODI备案办理
企业资金走出去!一文读懂对外直接投资ODI备案全流程
近年来,随着“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推进,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呈现多元化和高端化态势,投资额逐年攀升。
2020年1-9月我国对境外资合作情况
2020年1-9月,我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5515.1亿元人民币(折合788.8亿美元),同比下降0.6%。其中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30.2亿美元,同比增长29.7%,地方企业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570.8亿美元,同比增长13.5%。
今年受疫情影响对外投资总体情况有所缓解,但“一带一路”政策导向作用明显,投资目的地均向沿线国家倾斜。
而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建立经贸关系,中国的企业也在积极的走向世界。无论是投资一家国外的公司或者是在国外注册公司,由国内为其投资,都需要先进行备案,获得资质后才可以进行。
政府部门对对外投资监管体系也日趋的完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对外投资要先进行境外投资备案。而目前企业的ODI备案为使用最广泛的境外投资方式。
什么是ODI?
ODI,英文全称为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资,指国内企业、团体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后,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资,以控制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目的。
根据相关法规,境内的非国有企业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或并购交易,需获得商务部门整体审核境外投资事项并核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发改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行业流向并合法备案、外管局监管资金出境并审核资金出境手续三大环节。
ODI境外直接投资申报流程
境外投资审核流程主要分为:内部决策—发改委、商务部申报—外汇管理部门申报。
各个部门的分工的权限如下:
境外投资备案程序
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境外投资备案表》;
国内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有模板);
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ODI备案申请的优势
以合法的方式完成境内资金出境或实现境内资金不出境,境外获取外币的目的;
开拓境外市场,获得当地政策或税务优惠,加快资本积累速度;
方便与境外客户的业务转账,减少转账手续和成本;
提高国内企业形象,增加企业附加价值;
充分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及时掌握外部信息;
有效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规避国外贸易壁垒;
统筹境内外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
后续境外资金返程回国投资可以享受省市各级财政部门给予的相应资金补贴。
目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
计划上市前的架构及重组目标
除了企业直接对外投资,还有不少企业拟赴海外上市,则需进行企业重组。
一家创始人股东(同时为控股股东)为境内自然人的民营企业,在计划上市之前,典型的股权结构大致如下图所示:
为香港上市之目的,企业重组的目标为,现有股东(包括创始人股东、机构投资人(非控股股东且非最大股东)、管理层)履行相关法规规定的境外投资和外汇手续之后,通过适当的方式出境,在境外设立上市主体并搭建多层级的境外持股架构,并通过适当的途径将拟纳入上市架构的境内资产和业务注入境外架构。
设立上市主体并搭建境外架构
红筹模式的境外架构,一般是在开曼(Cayman Islands)注册成立上市主体,同时上下均加设BVI(British Virgin Islands)公司,并通过下设的香港公司来直接持有境内权益。典型的境外架构示意图如下:
(一)不同类型股东的出境方式
如上图所示,境内企业的现有股东,区分自然人股东和机构股东,基于不同的境外投资监管框架,采用不同的出境方式:
1、个人股东:创始人股东、管理层
基本方式
以个人名义出境,在离岸区域(BVI或开曼)成立各自的境外持股实体,并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手续(见下文)。
家族信托
在搭建境外架构的过程中,创始人股东可以考虑是否需要建立离岸家族信托,如建立离岸家族信托,创始人股东作为委托人(有决策权,符合香港上市有关拥有权和控制权连续性要求),其本身及其家族成员作为受益人(享有经济利益,无决策权,不影响拥有权和控制权连续性)。典型离岸家族信托示意图如下:
如在上市时采纳家族信托安排,建立家族信托需要一定时间,可配合项目整体时间表考虑。如上市时未采纳家族信托,上市后转为信托持股,也是可行的。
2、机构股东:机构投资人
基本方式
以机构的名义出境,履行境内机构境外投资(ODI)手续(见下文)(如果机构投资人有国有企业成分,在出境前需先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在离岸区域(BVI或开曼)成立各自的境外持股实体。
其他可选方式
(1) 利用境外关联主体。
(2) 追溯至境内自然人出境。
(注:备选方式下,相关境内个人也需要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
如果因政策原因或者时间表要求,取得ODI手续有障碍,该备选方式能够帮助企业推进香港上市的进程。然而,两种出境方式下对于机构投资人及其最终权益拥有人的税务影响不同,最终需要在把握大局、通盘考虑的前提下,对税务影响进行分析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符合各相关方根本利益的方式。
(二)各层级境外持股实体的考虑
1、现有股东的第一层级境外持股实体
这一层级的离岸区域选择BVI更常见。但是,如果拟设立的境外实体需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例如需映射境内已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下的有限合伙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典型情况见于新三板摘牌企业),该有限合伙通常设在开曼,且该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实体需设在开曼。
设置该层级(上图为简化示例,实际中基于多种考虑,可能在上市主体上方层级存在多个离岸公司)而非现有股东直接持有上市主体股份,有利于现有股东未来进行资产出售的灵活性,可以通过间接转让该层级离岸实体的方式处置其于上市公司的权益。
2、上市主体
多数红筹架构选择开曼(也有选择百慕大(Bermuda))作为上市公司注册地。将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时,除非相应股份登记于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的香港分册,该转让原则上不会涉及香港印花税。
选择BVI作为上市公司注册地也并无障碍,只是先例较少,与BVI在香港被批准作为获接纳的海外司法地区的时间相对较近有关。
3、下设层级
通常上市主体下加设BVI公司和香港公司,未来上市主体可通过处置BVI公司股权的方式转让香港公司股权,不涉及香港印花税。
加设香港公司并通过香港公司直接持有境内权益,未来境内公司向境外母公司分红时,香港公司有机会根据内地和香港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适用5%的优惠税率。如果不设香港公司,由离岸公司作为境内公司的母公司,则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三)37号文外汇登记
境内个人股东在境外成立的第一层离岸实体,构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37号文”)项下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需就特殊目的公司向境内银行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手续。
实际操作层面,不同地方的不同银行,对于37号文登记所需文件资料的要求有所差异,银行工作人员对于该登记业务的熟悉程度和操作经验也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如果企业选择有较多业务往来、对其情况比较了解的银行,适时与银行进行详尽地沟通,将有助于提高办理37号文登记的成功率和效率。
以往信托结构办理37号文(再早一些为75号文)外汇登记有一定困难,企业上市之前采纳信托结构的较少,有些是在上市之后转换为信托持股。当前信托结构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较之前略微宽松。
(四)境内机构境外投资(ODI)手续
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手续,常被称为ODI手续,是指境内机构(而非个人)进行境外投资包括在境外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等实体时,需办理的核准或备案、登记手续。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及相关法规,考虑到上市架构内实体注册地不处于敏感国家或地区。
假定上市主体不属于敏感行业、所需境外投资额在省级备案上限内即3亿美元以下,机构股东需向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发改委办理ODI备案手续。备案手续完成之后,需要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在银行完成外汇登记手续。
ODI手续能否成功办理及难易程度,受宏观政策层面的影响较为明显。不同地方的备案主管部门,把握的尺度和要求也不尽相同。如果企业能够本着诚恳、务实、审慎的态度,适时与备案主管部门进行详尽的沟通,将会有很大帮助。
如果取得ODI确有障碍,企业也能够尽早识别,并积极寻求备选方案,采取变通的出境方式(如上文所述)、或者与无法出境的机构投资人就权益暂留在境内或者妥善退出达成一致、或者转而考虑H股模式等,在平衡和兼顾各相关方利益的基础上,找到适合的路径、实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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