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民法典专题 | 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 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每周学法时间
典 型 案 例
胡某与孙某系同事。春节期间,胡某免费搭乘孙某驾驶的车辆回家过年。因长时间驾驶,过度疲劳,导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侧翻,造成胡某重伤。事故发生后,胡某的家人找到孙某,要求孙某赔偿,但孙某称,胡某系搭乘其顺路车辆,自己并未收其坐车费,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以 案 释 法
山东高厚佳律师事务所刘雪梅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胡某系免费搭乘,但孙某在驾驶过程中未对胡某尽到安全驾驶注意义务,符合民事侵权的法律特征,孙某因疲劳驾驶,导致胡某重伤,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虽然胡某系免费搭乘,但孙某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其驾驶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侧翻,孙某具有过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胡某系免费搭乘,可适当减轻孙某的责任。
原标题:《民法典专题 | 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 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Android版
iPhone版
iPad版
- 澎湃新闻微博
- 澎湃新闻公众号
- 澎湃新闻抖音号
- IP SHANGHAI
- SIXTH TONE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