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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男子法院起诉耍聪明 冒名诉讼被罚款
引言
近日,连云区法院以诉讼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对张某某以伪造王某某名义提起的冒名诉讼行为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基本案情
2006年,张某某与王某某协商一致,以王某某名义购买某银行的抵债资产,虽然张某某为实际出资人,但《转让协议》等均是以王某某的名义签订。后期协议履行过程中因资产交付等原因产生纠纷。2019年8月,张某某为主张其权益,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王某某之名在授权委托书、民事起诉状上签字,委托律师以王某某名义起诉至法院。
因张某某的冒名诉讼行为,导致法院在审理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多次以王某某为原告展开应诉材料送达、开庭、调查等诉讼活动。且诉讼中承办法官与张某某就此展开调查时,其仍坚持王某某同意并知晓本次诉讼。直至法官与王某某本人调查核实后,张某某才承认作了虚假陈述,王某某对起诉并不知情。
法院裁判
张某某伪造签名,冒用他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但该虚假诉讼行为尚未造成判决不当,未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失。最终,连云区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某以王某某名义提起的诉讼,并另案对张某某罚款30000元。
诉讼是辨明是非曲直、分清诉讼参与者各自法律责任的司法活动,其严肃性不容许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诉讼权是指公民为解决争议进行诉讼活动,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行使诉讼权须是公民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可被任何人替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某冒名参与诉讼并虚假陈述,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还严重妨害人民法院正常诉讼秩序,连云区法院对冒名参加诉讼的违法行为人坚持零容忍态度,对其进行处罚既是法律的刚性要求,也是维护审判秩序的必然要求。
原标题:《【案例速递】男子法院起诉耍聪明 冒名诉讼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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