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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靓号“111111”不翼而飞……
生活中,“5555” “6666”“8888”等车牌号、手机号被视作靓号、吉祥号,有人总想选一个心仪号码。淮北的王先生就有一个“111111”的手机靓号。2019年刑满释放的他突然发现,这个号码在3年前就已过户他人。王先生多次要求某网络通信公司淮北分公司将该号码变更回自己名下。为此,因手机靓号归属问题引发争议。王先生遂诉至相山区法院,要求某网络通信公司淮北分公司将其手机靓号归还与他。日前,淮北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为这起因手机靓号引发的纠纷画上了句号。
王先生:
“靓号”莫名易主
2010年王先生在某网络通信公司淮北分公司处办理尾号“111111”的手机号码,一直正常使用该号码。2015年12月,他因涉嫌犯罪被关押,王先生称,其被关押后,这个手机号码由其姐姐一直交费正常使用。然而,其姐姐偶然得知此号码已于2016年4月23日被过户到第三人王某的名下。王先生认为,某网络通信公司淮北分公司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操作将他的号码过户到他人名下,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因该号码未能使用,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某网络通信公司淮北分公司承担。据此,他将某网络通信公司淮北分公司起诉至相山区法院,要求该公司将尾号“111111”手机号码变更过户至他的名下,并赔偿其损失10万元。
通信公司:
过户时有原告身份证原件
某网络通信公司淮北分公司一方在庭上辩称,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第三人王某和一个相貌与王先生相似的人一起前来办理,且持有王先生的身份证原件。淮北分公司作为通信公司,并非是司法机关,只能根据持有的身份证与个人的相貌进行表面审查,无法进行严格比对,导致将号码变更到了王某名下。即使存在冒名问题,淮北分公司也完全有理由相信该人有权代表王先生,该公司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
第三人王某则认为,他是通过中间人花钱买这个号码的,当时他的朋友许某告诉他有个号码,他就给了许某10万元现金购买了号码,要是通信公司不过户,他不可能给钱。至于当时来过户的是不是王先生,王某称,他认为就是王先生本人,这一点遭到了王先生的当庭否认。
法院判决:
通信公司需归还“靓号”
相山区法院经过对证据的认真审查,认定事实如下:王永在某通信公司淮北分公司办理了尾号“111111”的手机号码业务入网手续,后一直使用并正常缴费。2016年4月23日,某通信公司淮北分公司办理了尾号“111111”的手机号过户业务,将客户名称由王先生变更为王某,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其中业务受理单上备注用户双方本人到场申请。另所附入网服务协议第一条第(三)项记载:“甲方欲将业务号码过户时,应先交清所有费用,过户时须由双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现王先生认为过户期间其在服刑,该过户非其本人办理,与某通信公司淮北分公司协商恢复其对该号码的使用权未果,致纠纷发生。法院另查明,案涉手机号被过户时,王先生在监狱服刑。
相山区法院一审认为,王先生在某网络通信公司淮北分公司办理了该手机号使用业务,并按约支付费用,双方形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均应按约履行。淮北分公司在王先生本人未到场且无授权的情况下,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将涉案手机号过户至第三人,该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于王先生主张某网络通信公司淮北分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但因该号码过户至他人,致使其不能正常使用,某网络通信公司淮北分公司存在过错,法院酌定赔偿王先生2000元。
据此,一审判决某网络通信公司淮北分公司将尾号是“111111”手机号客户名称恢复办理到王先生名下,王先生、王某予以协助办理;某网络通信公司淮北分公司赔偿王先生2000元。
一审判决后,第三人王某提起上诉。淮北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王先生对于其手机号过户给第三人王某不知情,且第三人王某取得涉案手机号不构成善意取得,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温馨提示
手机号码亦是一种资源,公民对个人拥有的手机号码进行过户虽然运营单位并不禁止,但应遵循相关过户规定办理,特别是取得方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不能仅凭已办理了过户就当然享有相关权利。本案中,第三人正是因此承担了不利后果。
原标题:《手机靓号“111111”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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