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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南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学习解读
2020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正式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部重要法律。
《政务处分法》共7章68条,分为三个板块。
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政务处分基本原则及工作方针等内容。
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六章,是主体部分,主要规定了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三板块为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了授权制定具体规定、本法溯及力及生效日期。
亮点释义
如何理解政务处分和处分并行体制以及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条文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务处分和处分并行体制以及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分三款。前两款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政务处分和处分名称。监察机关对于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作出的是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作出的是处分。虽然同是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但由于追究的机关不同,处分的名称各不相同,政务处分专属于监察机关。
二是本法关于政务处分种类、规则、情形的规定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对公职人员的处分工作。本法施行后,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公职人员的处分在种类上与政务处分的种类是一致的,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是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公职人员处分的程序以及公职人员对处分的申诉不适用本法规定。在处分程序及申诉上依然按《公务员法》等的规定进行。本条中的“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款对本法的适用对象“公职人员”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本法贯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体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落实落细政务处分全覆盖,将“公职人员”界定为《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条明确了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而不是仅仅限定为对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亮点释义
对政务处分和处分的主体、职责是怎样规定的?
条文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务处分和处分的主体、职责的规定。
本条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了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的职责权限。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二款规定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公职人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处分的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主体责任是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两者相互作用,浑然一体。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推动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相应的,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处分决定,是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其对所管理的公职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三款规定了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工作进行监督纠正的职责。本款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有处分违法、不当等情况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符合“监督的再监督”定位,有利于督促任免机关、单位强化责任担当,依法开展处分工作,增强处分针对性和实效性。
(本期内容节选自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原标题:《【小南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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