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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庭长示范办案 院长敲响“第一槌”
11月10日上午10时,永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邓某荣涉嫌犯诈骗罪一案,县人民法院院长、四级高级法官刘小武敲响该院“院庭长示范办案”的第一槌。因该案涉及骗取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高,法庭决定开展“以案普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镇村干部旁听庭审,同步进行庭审直播。
❖庭审现场
被告人邓某荣,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21年9月2日永兴县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同日向永兴县法院移送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指控:邓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产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1年1月20日,邓某荣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骗取的养老金全部退还至永兴县企业养老保险站。
邓某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经法庭查明及释明,邓某荣未聘请辩护律师,同意其自行辩护。
❖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起诉书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底,被告人邓某荣利用其捡到的许某香的身份证和借用其堂妹邓某基的身份证,通过郴州电池厂原职工伍某生(已死亡)伪造两人的郴州电池厂职工档案,以该厂职工的身份参保退休.2012年9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邓某荣冒用许香香的身份骗取养老金184387.56 元;2013年4月至2020年9月,冒用邓某基的身份骗取养老金166169.5元,以上共计350557.06元,除参保时实际补缴的单位及个人部分养老保险金共计39517.4元(许某香16754.5元,邓某基22762.9元),实际骗取养老金311039.66 元。
❖本案合议庭
❖休庭进行案件评议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人邓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养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荣犯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案发后,邓某荣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邓某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邓某荣已退还全部诈骗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犯罪数额、犯罪行为性质,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等可以依法从轻、从宽的量刑情节,合议庭决定当庭进行宣判。
❖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核对庭审笔录
最终,本案被告人邓某荣被判决认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邓某荣犯罪所得人民币311039.66元全部退还被害单位。
❖旁听代表及干部群众
❖旁听代表及干部群众
庭审前,审判长刘小武与合议庭成员详细审阅了案卷材料,共同研究案中的争议焦点,并拟定庭审提纲。庭审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各环节有序进行,合议庭照顾到被告人的特殊身体情况,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该案同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 (court.gov.cn)同步网络直播,同时也得到了湖南高院抖音新媒体平台的直播支持。至庭审结束,庭审直播共获得2.7万次点击率。
该案也是永兴县人民法院积极响应省高院“百堂院长法治公开课 千场庭长公开庭”的活动要求,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扩大司法公开,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开展的活动之一。
郴州六旬老人骗取养老金30万余元
判刑三年四个月
(感谢湖南高院友情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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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兴县人民法院
供稿︱刑事庭
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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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院庭长示范办案 院长敲响“第一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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