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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扰乱单位秩序,拘留!!
自“防风险、除隐患、降发案、保平安”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门源县公安局阴田中心派出所始终以“零容忍”的原则,保持打击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近日,及时查处了一起侮辱、扰乱单位秩序案件,有效维护了辖区社会秩序稳定。
2021年11月18日,阴田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麻莲乡政府开会期间大声辱骂他人,导致乡政府会议无法正常进行。经查:麻莲乡某村村民马某某到麻莲乡政府找本村村干部办事期间,由于琐事马某某与村干部发生争执,期间马某某在乡政府办公室、院子、办公楼内用脏话大声辱骂村干部。当时麻莲乡乡政府正是上班时间,且二楼会议室内正在召开会议,马某某的行为影响了乡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当天下午,马某某又在本村村民微信群内发语音辱骂村干部,阴田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经门源县公安局局务会研究,违法行为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侮辱、扰乱单位秩序,给予马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对于编造传播谣言、辱骂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同时,每个公民应对法律法规要有敬畏之心,应当依法理性的表达及冷静地解决问题,过激行为不仅不能被法治社会所接收,而且也无助于解决问题,凡是以非法手段达到目的,影响单位正常工作,扰乱单位秩序的,公安机关都将坚决打击。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门源公安
原标题:《侮辱、扰乱单位秩序,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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