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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微信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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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州区法院判决的一起侵犯名誉权案件在法定期间,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案件生效,被告也已经完全履行判决规定的法律义务。
基本案情:原告农某与被告黄某在崇左市某镇市场各有一摊位,均销售干杂货物,两个摊位相邻,近年来,农某与黄某因生意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21年1月至3月间,黄某多次在其微信朋友圈用不当词语形容、辱骂农某及农某家人。因此农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并在电视、报刊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精神抚慰金。
裁判结果:该案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1.黄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任何形式侵害农某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辱骂农某及农某家属的信息;
2.黄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向农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由法院审定,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选择一家本地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案件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黄某承担),发布时间为3天;
3.驳回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黄某与农某所属家庭曾是世交,又在同一市场经营生意,两家本应关系密切,却因经营生意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多次发生口角。黄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针对农某及家人不当言词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农某的名誉权。故,对农某要求黄某停止侵权行为,在微信上刊登道歉信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注:文中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标题:《【以案释法】微信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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