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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事实诋毁他人 ,侵犯名誉权被判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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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范围一般应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涉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宋某系甲公司的总经理,徐某系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公司曾有过合作关系。2021年1月,徐某实名向甲公司发送《投诉举报信》,信中称宋某存在通过吃回扣方式索贿、索取性贿赂、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查处等行为。随后,徐某又在甲公司门口散发举报投诉信,对宋某进行不实的言论散发。宋某认为徐某上述捏造事实的不实举报和传单侵犯其名誉权,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徐某停止侵权,并对宋某赔礼道歉。
2021年2月,徐某向甲公司和宋某出具《道歉信》,称因甲公司不同意提前结算餐饮费,加上其和甲公司员工毛某的私人债务纠纷,其恶意捏造了宋某向其索要金钱和性贿赂的不实言论并将该不实言论以书面形式实名举报至甲公司,对甲公司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给宋某的声誉带来严重伤害。其深感后悔,并声明此事完全是其单方捏造的,是虚假的不属实的。为此,对甲公司、宋某致以深深的道歉。
审理中,徐某对宋某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已经停止侵害行为,且通过《道歉信》的方式对宋某进行了道歉,不应再支持宋某的诉讼请求。宋某确认徐某之后没有再实施上述举报和散发传单的侵权行为,但认为徐某上述行为的恶劣影响仍在持续,对其名誉造成了严重侵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
宋某在审理中已确认徐某之后没有再实施侵害其名誉权的相应行为,因此,宋某要求徐某停止侵权,已不具备事实基础,不再予以处理。
本案中,徐某的侵权行为主要为捏造事实向宋某所在公司举报、在宋某所在的甲公司门口发放传单,徐某已向宋某及其所在的甲公司出具了《道歉信》,但该《道歉信》的公开范围无法完全消除负面影响。因此,该院综合考虑徐某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影响范围及损害后果,酌定判令徐某向宋某书面道歉,并将该书面道歉信在宋某所在的甲公司门口张贴,切实消除不利影响;如徐某不履行上述内容,法院将把判决书主要内容在张家港日报上刊登,刊登费由被告徐某负担。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民法典》在吸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名誉权保护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单设人格权编项下,将“名誉权与荣誉权”单设一章,并新增了对名誉的解释、明确死者名誉受保护、平衡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判断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需要满足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侵害行为、行为人有过错、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判断侵害名誉权害后果时,主要考量被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因此,必然要求侵害行为为第三人所知;判断侵害行为时,主要考虑是否属于侮辱、诽谤等行为,如果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或所作的陈述真实客观,且没有侮辱性内容,即使受害人主张其名誉受损害,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原标题:《捏造事实诋毁他人 ,侵犯名誉权被判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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