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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法院:【普法宣传】家庭暴力零容忍 法律撑起保护伞
“家丑不可外扬”“夫妻争吵打架是家务事”“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合”等这些对家庭暴力的“劝导”是否有些耳熟?很多夫妻在经历一次次争吵打闹之后,总是大伤和气,甚至夫妻反目,家庭破裂。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更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的安全稳定。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对施暴者依法严惩,是权利保护,更显司法权威。
为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已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该条规定分两款,第一款规定了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情形。“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既包含已发生家庭暴力的结果,也包含家庭暴力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第二款明确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以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为前提。本条规定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立案、审查、执行独立于其他诉讼,有利于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
二、谁能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当然属于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但考虑到家庭生活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代为申请进行了规定。司法实践中,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仍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受害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导致无法自行申请。
因此,本次司法解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代为申请人的范围中又增加了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三、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将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
四、认定家庭暴力需要哪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五、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哪些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六、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哪些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处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以民事裁定书方式作出的一个法律文书,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对家暴的容忍就是对家暴的纵容,勇敢维护自己的权益才是对自己最大的保护,期望于施暴者的悔改和退让,没有强制力是很难做到的,如果不幸遭遇家暴,请一定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完
来源| 立案庭
撰稿 | 沈玉姣
编辑 | 赵富宁 张显聪
原标题:《永登县法院:【普法宣传】家庭暴力零容忍 法律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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