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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看法院如何裁判!
辛辛苦苦工作只为能按时领到工钱,
然而李师傅和他的工友们却愁眉苦脸。。。。。。
找劳务公司要钱,被拒
找包工头要钱,再次被拒
这该怎么办?
李师傅等人的工钱该向谁讨要?
来看今天的案例
看完你就要知道啦~
【案件概要】
Law
2020年年底,被告A劳务公司承揽了某公司的大桥桥墩建设工程,期间与被告包工头王某签订协议,将混凝土、钢筋等工程分包给王某。2021年4月至6月间,原告李某接受王某雇佣,到A劳务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打桩、浇灌水泥等工作。后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经结算,原告工资共计10659元,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出具了欠条一份。该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A劳务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A公司辩称,
其已经将工资款全部支付给了被告王某,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为此,被告A公司提供了银行转账明细等予以证明。
被告王某辩称,
A劳务公司支付的是工人们的生活费、医疗费等,并非工资。
【法院裁判】
Law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雇佣原告,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拖欠原告劳务费10659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劳务费责任。关于被告A公司辩称其已将相应的劳务费全额支付给被告王某,不存在欠付劳务费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A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单位将劳务发包给个人王某,导致原告工资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其应承担清偿责任。综上,对于被告A劳务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Law
工资结算问题通常是农民工最为关切的问题。很多时候,工资款项是先由发包单位与承包人之间进行结算,然后再由承包人将工资支付给实际施工人。但在现实中,分包公司将劳务费支付给承包人后,承包人故意拖欠或者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却是不胜枚举。
通过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解读我们发现,农民工在面对工资拖欠问题时,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理性合法解决问题;作为发包方,规范发包、分包、转包行为,严格查验承包方资质,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方能有效规避风险。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看法院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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