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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法院:蔑视法律权威,扰乱庭审秩序!拘!
一
Part.1
案情简介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离婚后,原告手持被告书写的借款向本院提起诉讼。2022年9月9日上午11时,郯城法院马头法庭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审判长组织双方围绕案件进行陈述、答辩,但在质证环节,被告刘某以看证据为由走向原告席,忽然情绪激动,对被告头部实施殴打。庭审程序被迫中断,审判长立即制止被告刘某的侵权行为,并紧急指挥调动驻庭法警对被告刘某实施控制。经法庭批评教育,被告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二
Part.2
处理结果
被告刘某在庭审过程中,公然挑衅法庭、藐视法律,干扰正常审判工作,影响恶劣。郯城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刘某作出司法拘留10日、罚款10 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
Part.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法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推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组织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责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一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员,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原标题:《郯城法院:蔑视法律权威,扰乱庭审秩序!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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