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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眼红法|天津政法报:教学设备损坏 教师离职后遭“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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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与天津某培训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培训机构教师。而就当小张离职9个月后,该公司称小张因工作失职致使教学设备损坏,小张应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双方因教学设备损坏发生纠纷,该公司将小张诉至红桥区人民法院。
该培训机构表示,小张在职期间,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将用于上课的平板电脑带回家中。直至交还前,并未提出平板电脑已损坏。离职后被告归还物品时,公司发现平板电脑屏幕损坏,故该公司要求小张,赔偿平板电脑屏幕维修费用1999元,平板电脑折旧费用100元,共计2099元。
小张则表示,疫情期间,公司提供线上授课,平板电脑则是公司提供的教学工具。最初拿到教具的时候,其屏幕已有裂缝。之后在上课期间,学员不小心摔过,使裂缝加剧扩大。公司提供的平板电脑发票日期为2018年,小张当时并未入职,且公司要求赔偿的费用为购买费,并非维修费。平板电脑作为教学工具,系正常磨损。
同时,小张表示与公司行政部门,当面交接离职物品的时候,检查了物品,并未提出设备损坏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培训机构购买平板电脑供教师及学员作为教学用具使用,平板电脑平时存放于教室,由在该教室上课的教师进行保管,领取及交回均不需登记,对该类设备如何报修亦未进行规定。
疫情期间,小张曾居家线上授课,期间使用该公司平板电脑。该物品于2018年6月购买,价格为1978元。小张在离职交接时将包括涉诉平板电脑在内的单位物品归还原告,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
红桥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培训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及管理方,未对平板电脑保管、使用、流转、维修制定相应的制度,涉诉平板电脑在公司作为教学用具交给小张之前,已投入教学使用,小张系为工作需要使用涉诉平板电脑。同时,小张在交还该平板电脑时,该公司并未对其所主张的该物品,具有的明显的表面瑕疵提出异议,后该物品也由公司长期自行保存。故该培训公司主张涉诉平板电脑的表面裂痕系由被告造成,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原标题:《媒眼红法|天津政法报:教学设备损坏 教师离职后遭“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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