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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普法宣传(四)——股东知情权
保护中小投资者是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也是人民法院参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问题 1
什么是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包括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情况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一项独立的权利,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股东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和资产收益权等其他核心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问题 2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问题 3
如何行使股东知情权?
前置程序: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问题 4
股东退出后,是否还能行使知情权?
通常情况下,知情权与股东身份不能分离,对于前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前股东需要证明要求行使知情权的合理性,且其知情权的行使期间限于其持股期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明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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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普法宣传(四)——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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