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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圣上诉记:任你七十二“辩”,难逃如来神掌
大圣自西天取经归来,生活百无聊赖。为改善花果山上猴儿们的生活水平,打起了土地的主意,将花果山上一块面积10.67亩农用地,以50万元租金出租给本村民小组成员牛魔王,租期70年,收取的租金大圣便按人口分配给山上的猴子猴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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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圣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案件就来到了大雷音寺法庭,如来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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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花果山村民小组及大圣为牟利竟与牛魔王签订长达70年的土地租赁协议,并约定明显超出当时土地租赁市场价的租金,显属以‘租赁’为名的变相非法转让土地。
花果山村民小组在招投标时即明知牛魔王欲将涉案的地块用于建房,在签订协议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故意不约定土地用途,并任由牛魔王违规建房。因此,本案的行为实质是花果山村民小组及大圣、村小组出纳为牟利而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且非法获利达50万元,情节严重,已达刑事立案标准,应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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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单位花果山村民小组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租赁形式变相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应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对村民小组追究刑事责任。大圣是村民小组长,在转让事宜中起主导和积极作用,属单位犯罪主管人员,村出纳积极参与,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二人在转让土地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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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单位花果山村民小组为平整土地而支出的费用,是为达到非法获利目的而支出的犯罪成本,并不属于对土地的合法投入,不能在非法获利部分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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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2013年年底,该村村民小组将10.67亩农用底,以50万元的价款承租给他人使用,后该地块被承租人用于抢建违章建筑。
2017年11月24日,浦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浦城县仙阳镇仙阳村第X村民小组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二、被告人毛某(该村民小组组长)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三、被告人廖某(该村民小组出纳)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单位浦城县仙阳镇仙阳村第X村民小组、被告人毛某、廖某不服,均提出上诉。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法庭审理,南平市中院认为:
上诉单位仙阳村第X村民小组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租赁形式变相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5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上诉人毛某作为该村民小组组长,多次组织召开小组会议讨论出租集体土地,主持召开招标会议签订租赁协议、雇请他人平整出租土地及参与分配违法所得,系该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诉人廖某作为该村民小组出纳,负责草拟张贴招标公告、登记招标报名、收取报名费、草拟并签订租赁协议、收取租金并参与分配违法所得等相关工作,系该案的直接责任人员上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2018年5月22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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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浦检君将切实加大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打击力度,有针性地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从严打击,强化司法震慑;同时加大法律宣传力度,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增强广大村民、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彰显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
文案:楼翀
编辑: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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