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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畅所欲言”是否会侵犯他人名誉权?
微信群可以共享信息资讯
便利沟通交流
但有些人在微信群内肆无忌惮
发表不当言论
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权益
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吴某与刘某均为某社区居民,两家曾产生过矛盾。吴某在本社区“某某超市”微信群中发送“人在做天在看,是非因果终报应”等文字。刘某随即做出反应,在该微信群中发送大量吴某父女道德品行败坏的辱骂性内容。微信群主提醒刘某要文明发言,吴某要求其删除。刘某不予纠正,继续以侮辱性言辞在微信群中辱骂吴某。
该微信群中有成员200余人,均为该社区居民,该微信群主要用于便利本社区超市售货。
事发后吴某报警,公安机关给予刘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微信群成员对吴某与刘某之间先前的矛盾纠纷大多知情。吴某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刘某在社区微信群中发送大量信息,虽均未指名道姓,但结合二人发送信息的内容、顺序,两家之前的纠纷等事实,可以认定二人在涉案微信群中发送的信息均指向对方家庭。
刘某虚构吴某父女的道德问题,方式及言语措辞明显不当,其行为侵犯了吴某的名誉权。
吴某借微信群宣泄其情绪,方式方法亦有所不当。
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微信作为社交工具被广泛使用,在给公众带来很多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需要受重视的法律问题。
微信聊天已成为人们生活的常态,大家手机里几乎都有几个群聊,微信群虽然便捷,但也不能随意发表言论,特别是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讲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原标题:《在微信群“畅所欲言”是否会侵犯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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