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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借名贷款”有风险,借款签字需谨慎
近年来,银行与个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增长趋势,而在这些案件中,出现了不少贷款合同的签字人与贷款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申请贷款,最终被判令承担还款义务,成了替别人还贷的“大冤种”。
(图片来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件
近日,在秦安县法院王尹法庭审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董某因经营过程中资金不足,找到刘某,让其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给其包装厂使用。此后,刘某、郑某(刘某妻子)作为共同借款人、该包装厂作为保证人与某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申请银行贷款50万元。贷款到期后,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均无能力偿还,构成违约,银行遂将刘某、郑某及该包装厂诉至法院。经法院依法判令,刘某、郑某在10日内向银行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该包装厂对案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金融借款合同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一旦在合同上签字,就意味着需要承担作为借款人或者借款担保人的法律风险。在本案中,刘某与郑某以自己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银行有权向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人主张权利,刘某与郑某应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该包装厂以担保人的身份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旦实际用款人不能偿还债务甚至卷款“跑路”,名义借款人和担保人就应承担清偿义务。
法官提醒
不要轻易替他人顶名贷款,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就要依法履行借款合同的约定。在代替他人借款或担保签字之前,要多考虑法律后果,做好自己代人还款的心理准备,同时也要多考察对方的信誉如何、有没有偿还能力。此外,名义借款人要注意保存自己和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凭证,保证自己承担还款责任后的追偿权。借名贷款有风险,借贷签字须谨慎,帮助他人时,也别让自己的良善之心受伤。
来源:秦安县法院、甘肃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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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说法】“借名贷款”有风险,借款签字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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