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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斌受贿、徇私枉法案一审宣判
11月7日,云霄法院公开宣判云霄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建斌受贿、徇私枉法一案。陈建斌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334.8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云霄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罪。1994年底至2019年初,被告人陈建斌利用担任云霄县边防大队教导员、云霄县公安局治安科科长、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党委委员、副局长、党委副书记、主任科员的职务便利,在涉假、涉赌、特种行业管理、治安行政、刑事案件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吴某金、方某林、高某民等37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34.84万元。二、徇私枉法罪。2009年1月,被告人陈建斌明知涉案在逃人员陈某生参与制售假烟犯罪,收受陈某生送给的烟酒并接受其请托,不仅帮其隐瞒事实,还授意办案人员为其办理取保候审。致使陈某生未如实供述并与同案人串供,导致案件认定陈某生参与犯罪的证据不足。之后,陈建斌还主持召开案件研究会议,决定对陈某生暂不移送审查起诉。2010年1月,陈某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陈建斌审批同意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其解除取保候审,致使陈某生实际逃脱了刑事追究。
云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建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款计334.8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建斌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到追诉,其行为又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陈建斌身为公安机关负责查禁假烟、赌博的司法工作人员,放弃职守,为涉假、涉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关照,且一审宣判前拒不退赃,对其受贿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陈建斌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对其受贿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吴兆煜 林文权
图:高志坚
原标题:《陈建斌受贿、徇私枉法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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