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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兰国红法官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员开展庭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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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涉及原告常熟非凡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一项名称为“钢球回火炉用的钢球承运机构”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第三人江阴东邦炉业有限公司针对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理作出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原告常熟非凡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整个庭审过程井然有序,各个环节衔接紧凑,整体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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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知常识如何举证?
当事人主张某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未能举证证明或者未能充分说明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合议庭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当事人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辞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法院在诉讼阶段对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与行政审查阶段是否一致?
无论是在专利实质审查阶段,还是在诉讼阶段,对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是一致的,都是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即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具体审理创造性的过程中,一般会采用三步法,即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3、技术调查官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回避?
北京知产法院的技术调查官主要来自“五个一线”,即“生产经营一线、科研一线、教学一线、审查一线、代理(专利代理人)一线”。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回避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除存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回避的情形以外,技术调查官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回避:1、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2、其本人、所在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正在代理或曾经代理过本案当事人委托的纠纷类法律事务,或参与了本案所涉专利的申请、有效性分析或其他咨询业务等;3、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与本案当事人正在发生法律纠纷,或正在商议签订合作合同,或已签订合作合同但合同尚未履行完结的;4、其本人是本案所涉专利申请或专利在审批阶段的审查员,或是复审阶段、无效阶段的合议组成员的,或曾经对本案所涉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过检索、评价、专利侵权等咨询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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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京法巡回讲堂:兰国红法官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员开展庭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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